南宋·宋慈《洗冤集錄》之覆檢

宋慈著《洗冤集錄》是中國古代法醫學著作,由南宋長期擔任司法官史宋慈著, 被西方譽為“世界法醫學之父”,《洗冤集錄》於1779年最早由法國人介紹節譯,1855年英國醫生哈蘭的英譯本在香港出版,1863年荷蘭人德格里茲在巴達維亞出版荷蘭文翻譯本,1924年漢學家翟理思在倫敦出版第二種英譯本,1999年德田隆翻譯、西丸與一監修的日文翻譯本出版。現共有英、法、荷、德、韓、日、俄、匈八國語言版本,影響世界各國法醫學的發展極為深遠。


南宋·宋慈《洗冤集錄》之覆檢

覆檢原文:

與前檢無異,方可保明具申。萬一致命處不明,痕損不同,如以藥死作病死之類,不可概舉。前檢受弊,覆檢者烏可不究心察之,恐有連累矣。

檢得與前驗些小不同,遷就改正;果有大段違戾,不可根據隨。更再三審問干係等人,如眾稱可變,方據檢得異同事理,供申;不可據己見便變易。

覆檢,如屍經多日,頭面 脹,皮發脫落,唇口翻張,兩眼迭出,蛆蟲咂食,委實壞爛不通措手。若系刃傷、他物、拳手、足踢痕虛處,方可作無憑覆檢狀申。如是他物及刃傷骨損,宜沖洗仔細驗之,即須於狀內聲說致命,豈可作無憑檢驗申上。

覆檢官驗訖,如無爭論,方可給屍與親屬。無親屬者,責付本都埋瘞;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爭論,未可給屍;且掘一坑,就所簟物,HT 屍安頓坑內,上以門扇蓋,用土罨瘞作堆,周遭用灰印印記,防備後來官司再檢覆。仍責看守狀附案。

南宋·宋慈《洗冤集錄》之覆檢

南宋·宋慈《洗冤集錄》之覆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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