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关键少数”,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凤凰镇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召开学法用法学习会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实施“七五”普法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根据上级有关2018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凤凰镇抓住“关键少数”,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依法治理法治意识的关键,积极组织开展党政领导班子学法用法教育,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履职能力。

抓住“关键少数”,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凤凰镇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召开学法用法学习会

5月21日,凤凰镇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召开学法用法学习会。会议围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同时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中心工作,组织凤凰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学习了《扫黑除恶法律知识解读》、《以案释法》等“七五”普法教育读本。会上,潮安区委常委、凤凰镇委书记黄志刚强调:党政领导干部要发挥头雁效应,以身作则,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坚定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带头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努力提升自身依法履职能力,切实提高我镇依法行政水平。

会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还就如何提升党员干部依法履职能力和提高我镇依法行政水平等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并结合《扫黑除恶法律知识解读》、《以案释法》等“七五”普法教育读本交流体会和看法。

抓住“关键少数”,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凤凰镇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召开学法用法学习会

抓住“关键少数”,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凤凰镇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召开学法用法学习会

“扫黑除恶”普法宣传

关于扫黑的刑法条文规定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说明:本条被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三条修订。本次修订的要点之一是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内容,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但与1997年刑法原条文相比,法定刑变重。故在处理201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时,必须注意现行刑法第294条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修订前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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