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24%和36%的利率标准,让你拨开迷雾,识穿“套路”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最高法院已经在2015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以前的规定已经作废。

但是,到目前为止,很多人仍然不知道这一新的规定,依然认为是银行利息的四倍。如果连这点都不知道,你怎么识别“套路贷”呢?

新的规定对利息的规定,对非法律人员来讲不一定能够很好的理解,搞不懂到底在说什么。今天就给大家翻译一下,希望能有助于大家的思考。而且,24%和36%的利率要真正的理解透彻,会让你对众多的民间借贷现象,包括网贷、套路贷、校园贷问题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在2015年最高法院已经就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年息24%是法院支持的利息。在已经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年息36%法院也应当支持。

具体讲,最高法院的规定是这样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在利息还没有实际支付的,不得超过年息24%;利息已经实际支付的,超过年息36%的无效,超过部分可要求返还;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息24%。很多人想规避利率的高限规定,另外设计了违约金、滞纳金、逾期还款罚金、手续费等等名目繁多的东西,名字可能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总计不得超过年息24%。换句话说,凡是还没有实际支付的,含利息和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息24%。这句话请有心的朋友们多理解一下,并

作为公式记住。在实际的案例中,不管怎么表述,花样多么繁多都没用,24%。目前社会上很多利用借款人不懂,通过花样繁多的名目把实际利率搞成了百分之几百的,统统无效。记住哦。千万千万。

另外,提醒一下,笔者写的这些东西并不是纯理论的表述,每个文字都满含了当事人的眼泪,是从许许多多的案例中提炼出来的精华。莫将容易得,便作等闲看。

过几天我将分析一下“套路贷”,你一定要分享给你的朋友,儿女。免得套路贷继续害人。

民间借贷:24%和36%的利率标准,让你拨开迷雾,识穿“套路”

一锤敲醒梦中人

具体的条款大家可以认真阅读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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