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可否繼續享有本村土地權益?法院這個判決給出答案!

外嫁女可否继续享有本村土地权益?法院这个判决给出答案!

轉自:江蘇高院

外嫁女可否继续享有本村土地权益?法院这个判决给出答案!
外嫁女可否继续享有本村土地权益?法院这个判决给出答案!外嫁女可否继续享有本村土地权益?法院这个判决给出答案!

顧某婚前為某村七組人,出嫁後戶口卻一直未從孃家遷出。某村七組經群眾代表協商,以減去姑娘出嫁、死亡,加上婚進、出生的確定現有人口並確定原承包田到期土地分配方案;2015年8月,經七組群眾代表討論形成《七組徵地溢出土地討論方案》,顧某並未參與土地及其他權益的分配。

顧某得知後,認為某村七組自行制定的方案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方案。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原告顧某作為七組的一員,雖已嫁至外村,但其戶籍仍留在某村七組,且原告顧某在婆家未分得土地亦未享有受徵地補償費用,故原告顧某合法享有某村七組相應的土地分配及徵地補償的權利。七組作出的《七組徵地溢出土地討論方案》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故原告主張撤銷《七組徵地溢出土地討論方案》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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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農村中存在侵害外嫁女權益多以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費用等,外嫁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此原告顧某有權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以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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