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已多年,為何還有“違法拆遷”“野蠻拆遷”的現象?更怪異的是,各地還時常有一些和國法國策相違背的“土政策”,地方執法人員違法竟然這樣囂張還有“護身符”?不!他的囂張為自己畫上了終點。基層官員的雷人雷語,如今又添一條,“反正一句話說到底,就是權大於法”。輿論再一次沸騰了。
這句公然與“依法治國”的國策相對立的話,語出江西省資溪縣國土局執法大隊大隊長。他還有另一句“精彩”的表白,“不要問我為什麼,老闆(副縣長)說動手我就動手,他說拆我們就拆。”
導火索是2016年12月6日下午,江西省撫州市某村的“強拆事件”。在副縣長的指揮下,二十多個城管隊員掄起鐵鎬、鐵鍬將該縣農民徐曉洪家剛建起的屋牆推倒。在媒體採訪之際,那位大隊長口出上述雷語。
欲知平直,則必準繩;欲知方圓,則必規矩。當然,抱有“權大於法”心態、享受權大於法之“福”的基層官員將要面臨的是嚴肅查處,我國領導人明確指出,“國家法律是黨員、幹部必須遵守的規矩,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制定的,全黨必須模範執行。”
我們注意到,資溪縣委、縣政府火速應對輿論關注,經初步調查後,決定對資溪縣鶴城鎮黨委書記、縣法制辦主任、縣國土資源局執法大隊長進行立案調查。下一步還將對其他涉事人員作進一步調查處理。
老鼠過街,人人喊打。雷人官員的“底氣”再足,在黨心民意麵前,也不堪一擊……
其中,類似於以上官員行使職權行為惡劣的徵地拆遷案件又出現了一種新形勢,即看中了“國家的錢”,看中了徵地拆遷的“黃金價”,壓低其他村民的安置補償款是為了......創為律師這就帶著大家看一則新聞:
看到這裡創為律師就想問問大家,因為這種情況被壓低自己的拆遷安置補償款的套路你還見過有哪些?其實在徵地拆遷環節最為重要的是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而其中的“陰謀”也可細數。
A、口頭許諾騙籤“空白協議”
實踐中空白協議的使用是創為律師“老生常談”問題解釋了,徵收方為了拿到被徵收人簽字的空白協議,徵收人通常會以利益相誘,例如:“只要被徵收人提前簽字,就能獲得高於他人的補償金”之類的承諾。
創為律師請各位被徵收人注意:一旦你簽了字,而協議內容尚未確定,主動權就轉移到了徵收方手中,有了你的簽字,徵收方對於補償金額、補償方式、補償期限等協議內容想怎麼填就怎麼填,你只能被動接受。當然,空白協議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在實際維權過程中,被徵收人又往往因為舉證困難而陷入被動的局面。
B、一方規避責任不平等協議
在實際維權過程中,創為律師見到過一些被徵收朋友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中,關於雙方責任的約定存在著不公平的現象,徵收方為了了卻後顧之憂,避免承擔違約責任,會故意減輕甚至免除自己的責任,或者在擬定協議時故意將違約責任條款說得特別模糊。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後期徵收方不履行或不合理履行自己的補償和安置義務,雙方就會出現爭議,而協議中又未能明確徵收方的違約責任,徵收人就會各種推責,導致被徵收人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
因此,在簽訂補償協議的過程中,違約責任的相關內容是不能忽視的,補償協議除了應該明確補償方式、補償方式及期限等重要內容,還應明確雙方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在此告誡各位被徵收人,規避徵收方責任的補償協議一定不能籤!
C、拆遷安置補內容不完整
再次要和大家強調一下,徵收補償協議應該明確的相關事項:
以上內容都是徵收補償協議必須具備的內容,也是與被徵收人的利益息息相關的重要信息,如果上述內容在補償協議中嚴重缺失,被徵收人千萬不能簽字。
此外,對於這些補償安置事項,徵收方也可能向違約責任條款那樣,說得模糊不清,例如在說到補償金額時,既不明確具體數字,也不明確計算方法,只說“合理補償”、“公平補償”之類的話,這種條款屬於極度模糊的表達,遇到這種補償協議,被徵收人也不要簽字!
D、安置補償協議不留底
一般來說安置補償協議一式三份,如果將所有材料都交給徵收方,一來我們無法保證徵收方不在協議上動手腳,畢竟被徵收人大都沒有法律知識和相關經驗,簽訂的補償協議很可能存在漏洞,將原件都給徵收方,就給了對方可乘之機;二來如果將來發生糾紛訴諸法庭,被徵收人沒有原件作為證據提交是十分被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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