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做好我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建立運行規範、管理科學、有效監督、高效服務的工作機制,根據國家和我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規程。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核驗,是指農機購置者申請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時,對其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審核檢驗。
第四條 農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或委託相關部門對機具進行形式審核,產銷企業對產品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真實性、有效性、合規性等承擔主體責任。
第五條 區縣(自治縣)農機主管部門負責核驗工作,鄉(鎮、街道)農業服務中心具體承擔核驗工作。
第六條 區縣(自治縣)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核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核驗人員開展警示教育和業務培訓,增強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提高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七條 產品核驗崗位與輔助系統管理崗位應分置,崗位工作獨立進行。
第二章 產品核驗
第八條 核驗由農機購置者自願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購置者的身份證明;
(二)購置者購置的產品;
(三)購置產品的發票;
(四)補貼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核驗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察看。察看購置者、購置產品、購置發票;
(二)審核。審核購置者出示的身份證明、購置產品、購置發票的合規性完整性、一致性和補貼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三)檢驗。檢驗購置產品的外觀、銘牌、發動機號、產品架號(出廠編號)、購置發票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採錄。通過筆錄、拍照或拓印等方式採錄產品的銘牌、發動機號、產品架號(出廠編號)等產品信息,並通過購置者與購置產品同框拍照等方式採錄購置產品的現實情況。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通過核驗:
(一)購置者、購置產品、購置發票在核驗時俱全;
(二)購置者身份證明、購置產品、購置發票合格、完整、一致;
(三)產品的外觀、銘牌、發動機號、產品架號、購置發票內容相互一致並完整;
(四)購置者身份、購置產品、購置數量等符合我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五)購置時間在我市農機購置補貼時限內。
第十一條 核驗產品時,核驗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十二條 核驗完成後,核驗人員應當在核驗單上寫明核驗意見和簽署姓名並註明日期。
第三章 補貼確認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確認補貼:
(一)核驗的產品信息與《重慶市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輔助系統”)內產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驗的產品購置時間符合我市相關規定;
(三)核驗人員在核驗單上籤署核驗意見,並有核驗人員共同簽名和註明核驗日期;
(四)購置者身份、購置產品和購置數量,符合我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五)經公示,無異議。
第十四條 確認補貼的,應當具有下列審核、審批意見:
(一)核驗人員共同在核驗單上籤署意見;
(二)輔助系統管理人員對核驗信息無異議並通過輔助系統錄入;
(三)農機主管部門簽署審核意見。
第十五條 下列核驗材料,應當及時歸檔:
(一)購置者的身份證複印件;
(二)購置產品的發票複印件;
(三)購置產品的銘牌、發動機號、產品架號等圖像照片或拓印件;
(四)購置者與購置產品同框拍照的照片;
(五)核驗單;
(六)補貼資金申請表;
(七)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規程由重慶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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