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李文星溺亡事件 “蝶貝蕾”6成員被公訴

涉李文星溺亡事件 “蝶贝蕾”6成员被公诉

大學生李文星溺亡事件發生1年後,其曾誤入的傳銷組織“蝶貝蕾”中,6名成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日前被天津檢方公訴至天津靜海區法院。這6人中,包括兩名位於管理階層的組織成員,這兩人同時還被起訴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全文1878字,閱讀約需3分鐘

涉李文星溺亡事件 “蝶贝蕾”6成员被公诉

大學畢業生李文星生前照片。

被訴成員包括2名組織“大導”

起訴書顯示,6名被告人均出生於1990年後,其中三人中學文化,三人大學文化,均非天津本地人。

據指控,艾福升、呂棟分別於2015年12月、2016年11月至天津靜海區加入“蝶貝蕾”非法傳銷組織,該組織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採取人拉人的辦法,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

起訴書詳細披露了該傳銷組織模式: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採用“五級三階”模式,形成會員、推廣員、培訓員、代理員、代理商五個層級。

2017年4月、6月,呂棟晉、艾福升先後晉升為該組織的“大導”,層級介於“代理員”與“培訓員”之間,負責為代理員管理傳銷團隊交來的錢款、統計團隊業績、繪製網絡圖、將每月傳銷團隊的業績報給上級代理,並共同管理傳銷組織下設的多個寢室,共計90餘名傳銷人員在靜海區進行非法傳銷活動。

李文星家人提出民事賠償

檢方起訴顯示,被害人李文星,是艾福升、呂棟所領導的傳銷組織下設寢室被非法拘禁人員。

2017年5月20日,李文星被傳銷組織人員陳偉(另案處理)以招聘為由,騙至靜海區靜海鎮上三里村一平房內傳銷窩點,艾福升指使被告人陳治衝、張璇等人採用鎖門、跟隨看管、控制手機限制與外界通話等方式,限制李文星人身自由。

2017年6月上旬,被告人胡敏接替艾福升成為新寢室長,繼續安排人員對李文星進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李文星於2017年6月中旬被轉移至該傳銷組織其他寢室,7月14日其屍體在靜海鎮新104國道153公里700米處的水坑內被發現,經鑑定系溺水死亡。

涉李文星溺亡事件 “蝶贝蕾”6成员被公诉

“蝶貝蕾”6名成員被公訴後,李文星家人對該組織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代理律師王殿學表示,李文星是傳銷犯罪的被害人,非法拘禁是為了傳銷,獲利的也是傳銷組織和傳銷犯罪的主要人員。此次李文星家人提出的民事賠償,包括傳銷組織毀壞的筆記本電腦,李文星繳納的2900元傳銷產品費以及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等,具體金額還在進一步計算中。

另有3人被該傳銷組織拘禁

除了李文星,起訴書顯示,還有3名受害人曾被該傳銷組織拘禁,兩人成功逃脫,一人被解救。

2016年12月18日,被害人蔡某通過網絡招聘被騙至靜海鎮運河西教育樓北側一處平房內的傳銷組織,十餘天后又被轉移至義渡口村運河堤西側一平房。

期間,被告人呂棟組織、安排傳銷人員被告人李旭明、張璇等人對蔡某進行看管,採取鎖門、跟隨、限制與外界通話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並追使其交納錢款。

2017年1月15日4時許,蔡某逃離該傳銷組織。與蔡某同一時間逃離的,還有被害人馬某某。後者於2017年1月3日被騙入該傳銷組織,遭遇與蔡某類似的被限制其人身自由及被迫交納錢款的情況。

2017年6月6日11時許,趙某被網友以介紹工作為由騙至靜海鎮復興街新裕衚衕2號的平房內,被迫從事傳銷活動。被告人胡敏安排人員對其進行看管,後有其他成員採取鎖門、威脅、毆打、限制與外界通話等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趙某反抗呼救,房東到達後報警,趙某被解救。

檢方認為,被告人艾福升、呂棟夥同他人組織、領導非法傳銷活動,情節嚴重,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艾福升、呂棟、胡敏、陳治衝、張璇、李旭明為使他人加入非法傳銷組織拘禁他人,應該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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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星家屬訴BOSS直聘案

法院6月12日召開庭前會議

李文星溺水死亡後,其家屬起訴招聘網站BOSS直聘的運營方,索賠230萬元。重案組37號瞭解到,朝陽法院通知6月12日,組織原被告雙方召開庭前會議。

根據此前報道,2017年5月,大學畢業生李文星通過BOSS直聘投發簡歷,被傳銷人員誘騙至靜海,之後被發現溺亡。事發後,李文星的父母將招聘軟件“BOSS直聘”運營方——北京華品博睿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8年3月26日,北京朝陽區法院受理此案。

起訴狀顯示,李文星父母請求法院判令BOSS直聘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費等共計230萬餘元。

往期重案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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