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無語!婚姻法第24條的修改

婚姻法第24條原來的規定是: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舉債,哪怕是離婚,債權人可以找另一方執行債權,哪怕是另一方的婚前財產。

比如說這段時間甘薇替賈躍亭還債,就上了熱搜。

這種因為夫妻中另一方舉債,舉債者自己沒有能力償還甚至跑路,導致夫妻中另一方被追償的人,被戲稱為“24條苦主”。

按理說,夫妻本是同林鳥,夫債妻償或者妻債夫償本天經地義,應應該該的。但是現代社會錯綜複雜,這樣一刀切的做法有時候對夫妻中的另一方又確實存在不公。

舉個例子:夫妻關係本來就貌合神離,丈夫舉債出去揮霍,包養小三。揮霍完後,丈夫無力償還,債權人來找妻子償還,這TM算什麼事?

1月18日,婚姻法對第24條做了修改,修改如下:

第一,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次修改的核心思想是:共債共籤,也就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認定的債務,夫妻雙方任意一方都應該償還。

這沒有錯啊,你們兩個人都簽字了,我找哪個還都行。

這種修改,顯然是一種進步啊,但我為什麼又說很無語呢?

我無語的是第二和第三點,簡直就是畫蛇添足,扯皮拉筋的事。

很無語!婚姻法第24條的修改

什麼叫“為家庭日常所需”?

炒股、炒房、炒比特幣算不算?不是說現在的人不投資,光靠工資沒法生活嗎?那麼炒炒炒算不算是為家庭?不管炒什麼,不管是不是虧成狗,但他(她)初衷肯定是想賺錢,想讓家庭過得更好啊。舉債做生意算不算為家庭?

什麼又算日常?

吃燕窩魚翅是不是日常生活?買百達翡麗江蘇丹頓是不是日常生活?開奔馳路虎是不是日常生活?抑或只有饅頭稀飯才算?卡西歐電子錶才算?自行車才算?

為什麼最應該嚴謹的法律法規,技術上也不難做到嚴謹的法律法規,總是喜歡留一些模稜兩可的口子?

這種愛好到底是為什麼?是為了給律師留點空間嗎?

共債共籤,四個字就足夠了。不共籤的,一律不認定可以對另一方追償,這不就完事了?

債權人在借債出去時,對於已婚的夫妻,必須要求夫妻雙方簽字不就好了?如果夫妻的另一方不簽字,你可以不借啊!如果另一方不簽字,你還願意借,那麼萬一這個人不還了或者還不起了,你就不能找夫妻的另一方,這不就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了嗎?

但無論如何,此次修改對“24條苦主”在一定程度上給予瞭解脫,大家也應該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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