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九歲幼童,高空連拋下14個滅火器,面對確鑿證據,家長卻死不承認,責任應該誰負?

會思考的皂角樹

觀點:熊孩子已經不是第一次扔東西了,作為父母不僅不予以阻止和教育,反而面對鐵證耍賴,所幸是沒有出事情,如果一旦發生危險指望這樣的父母承擔起賠償責任?顯然是不可能的。

事實概述

  • 從4月20號開始,該小區24號樓上時不時會有酒瓶、玻璃杯、大磚頭掉下來,砸在商業街的過道上,把居民們都嚇壞了。
  • 5月1號到5號期間,更恐怖的事情發生了,一個個消防滅火器被人從高空拋下來,險些殃及行人。
  • 樓下商鋪老闆周先生說,自己當時正在店門口和朋友聊天,滅火器就墜落在只離他不到一米的地方,非常危險。“扔了幾個下來,差一點砸到一個小孩子。我們在外面聊天的時候又扔了三個下來。”
  • 物業工作人員隨即在樓道內安裝了監控,並將滅火器收了起來,沒有想到,過了幾天,一輛自行車從天而降,又差一點砸到人。這一次民警及物業保安趕緊到現場,結果發現拋物者居然是兩個9歲左右的小孩子。
  • 經過了解,該戶為出租戶,民警要求孩子的家長嚴肅教育,杜絕這樣危險的事情再次發生,可沒有想到,孩子家長不但不配合,還否認此事是自己孩子所為。

熊孩子的行為背後必然是一個熊家長

通過新聞可以知曉,熊孩子扔東西並不是第一次,先後扔過酒瓶、玻璃杯、磚頭、消防滅火器、自行車。而且事發是從24樓扔下,我想無論其中任何一個東西,只要砸中人都必然會發生嚴重傷亡的事件。

作為熊孩子的父母,明知孩子的行為已經不是第一次的情況下,其作為監護人應當予以禁止和教育,但是該監護人卻在民警找到後矢口否認自己孩子的過錯,我個人認為作為監護人其明知或者可能知曉孩子的行為極易發生危險的情況下,卻不加以制止,屬於放任此種情況發生,一旦發生傷亡的,也應當考慮對其監護人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後,作為租戶本應恪守社會秩序,高空拋物的危害性已然屬於常識,但是其卻護犢子護到如此程度,試問誰敢將房子租給你?自己不從自己教育方面尋找自己的問題,卻袒護翻了錯誤的熊孩子,將來如果真的發生任何危險的情況時,指望這樣的熊家長承擔賠償責任?簡直就是異想天開!所以我個人認為雖然亂拋雜物的人是熊孩子,不是熊家長,但是其作為監護人明知孩子存在拋雜物的情況卻不予以制止,也應當追究其監護人的責任!


麋鹿說法

兩個九歲孩童高空連拋下14個滅火器,怎麼看這一案件?

這件事上除了租客承擔相應的責任外,屬地派出所、物業管理單位、該戶房東業主將受此事牽連,可能會被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為什麼這麼說?筆者來分析一下。


從錄像來看,至目前為止尚未發生重大傷亡毀物事故,尚且僥倖,但是據錄像描述事件的責任方已明確,那麼前述的警方、物業和業主這三方在事件調查之後未採取有力的措施杜絕進一步惡性事故的發生,居然在被動等待租客的租約結束,就很有問題!

這三方可謂手足無措,明顯的安全措施不足,很可能再次發生仍至重大事故。對可能產生的後果,自己應該履行什麼職責糊里糊塗。

試想一旦再次丟下滅火器什麼的產生人身傷亡事故,租客的賠償責任是免不了的,假如說他沒有充足的賠償能力呢?

受害人的律師,哪怕水平再次也會將以上的三方作為共同被告一同告上法庭。下面分別說一說各方可能會承擔的責任及原因:

一、派出所的責任。警方治安責任是防患於未然,和消防工作一樣,不只是事故調查那麼簡單。在現有證據下,從高樓丟滅火器及其他物品的行為,完全夠得上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實施人雖是兩個孩子,但是監管人、其家長有疏於監管過失,應獲其罪!

在這種情況下,警方應立即提請檢察機關給予公訴,之前應將該租戶給予控制。如果沒有相應預防舉措則需承擔不作為之風險。

二、物業管理方的責任。事件發生,部分發生在樓頂平臺,物業管理方對頂樓平臺的管控存在疏漏,在現有條件下,雖然裝了監控,可能還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發生,最妥善的辦法是全方位無死角地用監控設備及人員24小時監控可能的拋物地點,人盯人戰術也要用上!如果未做到,則承擔可能承擔管理失職之責(視再次作案地點定)。



三、房東業主的責任。很多人認為這戶的業主很倒黴,遇到了這麼不靠譜的租客,卻沒有想到他可能會更倒黴!

再次發生了傷亡事故,肇事租客如無力賠償的情況下,房東業主可能被連帶被告。業主與使用人在居住使用期間應遵守法律法規,如有違反將承擔相應的責任。房東有管理責任,不因將房屋出租與他人而滅失,如果租客承擔不了賠償責任,那麼該房東業主承擔部分管理之責!(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廟,就是這種情況)



綜上所述,為避免慘劇再次發生,當地警方、物業管理方和房東業主應積極行動起來商量對策,比如: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拘押並送檢起訴家長(檢方可考慮最適合的罪名);

2、房東業主立即終止租期,驅逐租客搬離小區;

3、物業在租客未搬離期間做好全方位監控預防工作。

幾方如果再無有效措施杜絕類似災禍,這樣被動的乾等下去,眼睜睜的等待兩個熊孩子再次做案,那麼就該擔責,不冤枉!因為這已經不是意外,而是安全責任事故!

這樣的禍害留他做甚

此答


老包有時不在線

撒潑打滾不講理居然能走遍天下?這兩個熊孩子不可怕,只要進行合適的教育,他們就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自己在做的危險的事情,而且可能一輩子都不會再犯這樣的錯(即使他們認為這只是一件好玩的事情)!

但是家長“作死”的態度在告訴孩子:沒事,這不是大事,繼續玩,不管出多大的事,我們“死不承認”就行,就算有視頻等證據,我們也可以說:“我們只是個孩子,我們不知道這樣很危險,我們只是在玩,我們就是覺得好玩,我們都上班他們幹什麼我們都不知道……”

想要推卸責任,說辭很多!這件事中,幸運的是孩子高空拋物並未傷害到人,對家長來說,無非就是道歉,賠償可能損壞的公共財務,回家“說服教育”或者揍一頓讓孩子長點記性而已!

家長卻以這樣的方式給孩子做了“負面示範”,熊孩子不可怕,熊家長才“禍國殃民”!這樣的家長能教育出什麼好孩子!

孩子無辜,父母該罰,不合格的家長害死的最終都是自己的孩子!


九鬥學生心理

熊孩子背後還真少不了熊家長!下一步還要扔什麼?把家長扔下來嗎?

江蘇崑山某小區,熊孩子頻繁高空拋物,酒瓶、磚頭、滅火器甚至拋下一輛自行車……

▲赫然在目的是一輛已經扭曲變形的自行車,掛在半空並未墜落到地面。



▲連拋14個滅火器,當時經過的人一定會膽戰心驚,這是要殺人啊!

樓下居民更是提心吊膽,民警上門要求家長教育,家長不但不配合,還閉門否認。這樣的家長也是絕了!不要忘記了,真出問題了,孩子的監護人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

類似事情好像從未斷絕,而每位熊孩子背後幾乎都有一位熊家長。還有一起發生在鎮江的熊孩子高空拋物事件。徐先生的愛車被高空拋物砸爛了,事後找到了事主。



▲圖為徐先生被高空拋物砸爛的汽車



▲徐先生為保留證據,專門攝了像。兩個孩子正在頂樓玩泥沙,女孩稱砸到車子上的石塊是男孩扔下去的。



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徐先生和熊孩子的父親通了電話。

令人不解的是,熊孩子的父親辯稱責任不應該由他一個人承擔,物業、徐先生都應該和他一起承擔。理由是徐先生的車不該停在那裡,物業沒有盡到監管責任,讓孩子跑上頂樓玩。

真是奇葩家長啊!怪不得會培養出這樣的熊孩子。

而事實是,只要徐先生沒有違規停車就不應該擔責,(換句話說,如果徐先生是開車路過被砸到呢?那就不是隻賠償車輛損失了)物業方面確實存在監管失職,但最多也是次要責任。最大的責任在熊孩子,而需要為此埋單的則是熊孩子的監護人。

熊孩子固然可惡,熊孩子背後的熊家長才最應該受到譴責。你教育不好孩子是自己的問題,把熊孩子放出來闖禍就不對了,闖了禍還不認賬就是無恥了。這是大家找到了高空拋物的熊孩子,要是找不到難道又要讓全樓住戶跟著遭殃嗎?

大家說,面對這樣的熊孩子和熊家長該怎麼辦?


夜雨如書


事件回顧:
近日,在蘇州崑山市黃埔城市花園小區有人從高空拋下14個滅火器非常危險,而經過調查,居然是兩個9歲左右的孩子。

5月1日到5日期間,一個個滅火器從樓下拋下來,險些殃及行人。

樓下商鋪老闆周先生說,自己當時正在店門和朋友聊天,滅火器就墜落在離他一米的地方,非常危險,差點砸到一個孩子,我們在聊天的時候又扔下來三個。



無業人員隨即在樓道內安裝了監控,並將滅火器收集起來,沒想到過了幾天有一輛自行車從天而降又差點砸到行人,這一次民警和物業趕緊到達現場,發現居然是兩個9歲左右的孩子。

經瞭解該戶為租房戶,民警要求家長嚴肅教育孩子,可沒想到孩子家長極不配合,並否認是自己孩子所為。

物業雖然有確鑿證據,與警方一起再次去租客家溝通時對方卻拒不開門。

目前物業已採取措施,通知孩子家長,同時與房東溝通,七月份租期到期後立即停止與對方續約,在這期間物業會加強保安力量維護小區安全。

詩詞公寓觀點:高空拋物造成的危害的前車之鑑至今歷歷在目,如今又有熊孩子如法炮製,而且更厲害的是接連拋下14個滅火器,一輛自行車,這已經不是簡單的一次高空拋物問題了。

首當其衝的就是家長的責任,遺憾的是當物業和民警找到孩子家長時,對方卻拒絕合作,否認是自家孩子所為。那作為家長,這位肯定不是一個合格的家長,面對孩子高空拋物造成的嚴重後果(好在沒砸到人),不但不虛心接受物業和民警的意見,還一再維護自己孩子,這樣毫無底線的慣著孩子,無異於變相縱容孩子的惡性,有這樣家長的孩子,遲早有一天會出大事。只是那時候估計這位家長哭都沒地方哭去。

其次,物業也應該有責任,小區的類似消防通道還是不夠暢通,像滅火器是小區統一配備,那兩個9歲左右的孩子如何能輕易的拿到?樓道內怎能隨意擺放自行車,是有會影響他人同行?這些安全問題顯然物業做的也不是很好。

最後想說,希望物業能以這次的事件為戒,對於小區能重新制定安全流程,堵住安全隱患,做到防患於未然,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同時也希望各位家長管好自己的孩子,為了自己,也為了他人的生命財產負責吧!


詩詞公寓

崑山市兩名九歲的幼童,從高空樓上連拋下14個滅火器,這真是駭人聽聞!

一、這是誰家的小孩?這麼大膽!砸到人怎麼辦?

想必樓下的用戶和行人,頭上都高懸著一把利劍,隨時都有生命危險。這還讓人活不活?

二、這麼多的滅火器,他們是從哪弄的?

如果其家不是開辦滅火器工廠的,那一定是偷盜公共設施的。對於這種破壞消防設備的行為,危害極大,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應當嚴厲查處和制裁。



三、熊孩子犯錯,其家長卻不承認,難怪有其子必有其父。

這兩個小孩年齡不大,卻淨幹壞事。一定與其家庭教養有關,當監控錄像等證據都指向他們家的時候,可是兩個熊孩子的家長卻拒不承認,無理抵賴。可見其幹壞事是有祖傳性的,真是劣根不改。

四、嚴厲查處,消除隱患。

對於這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嚴厲查處,將他們驅逐出去,以免後患。由於小孩年齡較小,無法追究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對於監護人拒不配合的,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監護職責。


法重情深

高空拋擲物品,有好危險,不用多說,每年都有人因為高空拋物,被無辜砸傷甚至砸死。

而在蘇州崑山市黃浦城市花園小區,這裡的居民忍受了很多日高空拋物,從4.20日開始,他們的小區就從24號樓上不斷拋下酒瓶,玻璃杯,甚至磚頭。



最離譜的是,5.1日後,開始接二連三的丟滅火器,過後更是丟了一輛自行車下來,而從監控中可以清晰的辨別出,丟東西的是兩個九歲的孩子。


孩子犯錯,按理說,家長不應該包容,因為拋擲這些物品非常危險,有住戶幾次差點被砸中,磚頭,玻璃,自行車,滅火器哪一個不是會讓人頭腦開花的物品。

一旦真砸中人,孩子的監護人面臨的就是全部的民事責任。

但面對民警找上門,家長卻各種死不承認,還門都不開,當前警方和物業解決辦法,無非是因為是租客,讓房東以後不能續簽合同。

而租客的合同七月才到期,這段時間物業和警方表示會加強巡邏。


這樣的結果,真是讓人無可奈何,因為慶幸沒有砸中人和物品,目前可能最多追究家長損害路面,亂丟垃圾,破壞消防設施的一些相關費用。

九歲也不可能有刑事或者行政上的懲處。如果是成人會面臨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想,也是家長認準了這點,才如此噬無忌憚吧,但所謂慣子如殺子,現在的一時縱容後期早晚也會出是非。


縱容孩子亂丟東西,高空拋擲連續這麼多天都不阻止已經讓人瞠目結舌,過後被監控拍下,面對確鑿的證據,死不承認。這樣的榜樣難怪有這樣的孩子。

我只能說,凡事總歸有因有果,孩子小時候不教育好,長大後不是未成年人了,就會有社會,會有監獄。


廖彩琳律師

只是孩子而已,哪家住高層公寓的孩子不是這樣玩的,而且也沒砸死人,不應該這樣苛責兩個無辜的孩子,也不能為難家長,家長能有什麼責任?應該是學校的責任,老師沒有好好教小孩子安全知識,還要大樓物業也有責任,為什麼滅火器能被小孩子拿到呢?這麼天真無邪的孩子,確實不應該飽受苛責,因為他們是祖國的花朵,祖國的未來啊。


滴水blow

看到這則新聞想到了今年發生的另一則新聞,廣東東莞一名11歲的女孩把一個蘋果扔下樓,不幸的是樓下一名嬰兒被砸重傷,事後小朋友在重症裡面住了好多天,小女孩的父母也不願意賠償。而今天的事情更嚴重,直接扔大的物品,出了問題大人也在狡辯,所以一般出現這些問題,大人有很大責任。

地點:蘇州崑山市黃浦城市花園小區

事情經過:這裡的居民忍受了很多日高空拋物,從4.20日開始,他們的小區就從24號樓上不斷拋下酒瓶,玻璃杯,甚至磚頭。後面還扔舊自行車,大家找到扔東西的小朋友,大人卻在否認,最後證據拿出來才承認。因為一輛小汽車擋風玻璃被砸壞,車主找他們,他們卻怪物業沒把車子放好,一直在逃避。



真是什麼樣的大人生什麼樣的小孩,有時候大家責怪小孩的時候,往往這樣的小孩背後站著不負責任的大人,他們不知道怎麼樣教自己小孩,或者是一味的縱容,這些小朋友都是從小沒有教好,所以小朋友的品德教育很重要。

雖說沒有砸到人,但萬一那天不幸發生,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而小孩父母將作為監護人要負全部責任,不要以為孩子是未成年,你們就不用負責了。出了問題,你們是逃不了的,不要想著辦法逃避自己的責任,欠的債還是要還的。

大家都知道小孩的天性是好奇又好動的,他們很難分辨是非,如果沒有及時好好去引導他們,以後發生的事情將不堪設想,筆者看到好好的祖國花朵,被教成這樣,只能深深的嘆一口氣。我覺的他們的父母不是為祖國培養人才,感覺更多像在培養祖國禍害。


光明觀天下

正是因為有這種不負責任,抵賴的熊家長,所以有這種熊孩子一點也不奇怪。高空拋物引發的悲劇還少嗎,難道不承認就可以不用承擔後果了嗎。


兩個孩子接連拋下了14個滅火器,甚至還有自行車,這完全不是不懂事無意而為之。這就是家長長期縱容不管教後的肆意妄為,無視他人的人身安全,這跟殺人犯有什麼區別。


高空拋物應該納入刑法,說是蓄意謀殺都不為過,只不過暫時沒有傷到人,所以是殺人未遂。高空拋下的物品對人的危害程度有多大,很多人還沒有清楚的認識。一個顆小小的釘子從高空扔下都足以致命,更不用說滅火器這麼大的物件。


孩子才9歲,那麼就應該他們的監護人接受法律的制裁。拘留和罰款都不能少。


再說這滅火器,本來就是公共財產,已經9歲的孩子了,肆無忌憚的將公共財產破壞,不能再用孩子年齡小不懂事的藉口敷衍過去。可見孩子的父母從來就沒有教育過孩子,公共財產不能肆意破壞,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能拿,更不能破壞,相信幼兒園的時候孩子都應該接受這樣的教育。


我認為既然有證據證明確實是這兩個孩子所為,那就一定要重判。拒不承認者是罪加一等。如果有是輕描淡寫的過去了,什麼讓父母回家好好教育孩子就完事了,那麼這兩個孩子肯定不會收斂,說不定哪天就釀成了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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