壁柜材质存争议 法官依法认事实

李先生在某门业公司购买定制壁柜一套,价款8000元,李先生向该公司人员说明其需要实木材质,但某门业公司向李先生销售并安装的壁柜材质为颗粒板。李先生故而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被告某门业公司给付货款三倍赔偿金。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某门业公司给付李先生赔偿金24000元。

李先生诉称,2016年10月,其与某门业公司在李先生家中现场商议设计定制壁柜,价格为8000元,李先生向某门业公司要求壁柜材质应当是实木材质时,某门业公司并未否认。2016年11月,某门业公司员工带着半成品板材上门安装壁柜。后李先生发现某门业公司提供的壁柜材质为颗粒板,与双方约定的材质不符,且价格严重高于市场上专业生产颗粒板家具定制的实际售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李先生诉至法院。某门业公司辩称,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其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并未约定壁柜材质为实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双方签订订货单时,李先生已明确向某门业公司表示其所需要的壁柜为实木材质,不要刨花板、颗粒板材质,某门业公司并未否认其所销售的壁柜并非实木材质,双方继而签订订货单。在之后收取定金及测量、安装壁柜的过程中,某门业公司也未告知李先生其所销售的壁柜材质为颗粒板。法院认为,某门业公司明知李先生需要实木壁柜的情况下,仍故意隐瞒其所销售壁柜的材质,促使李先生向其购买壁柜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门业公司给付李先生赔偿金24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某门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