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個人所得稅,這兩項涉農稅收優惠,很多會計不瞭解

增值稅,個人所得稅,這兩項涉農稅收優惠,很多會計不瞭解

一、增值稅優惠: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2.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徵增值稅。3.農膜、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佔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徵增值稅。(第二條、第四條‘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失效。)

4.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徵增值稅。5.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增值稅。6.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7.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併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免徵增值稅。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徵增值稅。

二、個人所得稅:1、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等“四業”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2、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3、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取得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4、對個人從事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權(即經營權)承包轉包經營、或林木所有權的轉讓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僅供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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