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新規模式下,對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一些分析

“營改增”新規模式下,對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一些分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11號)和《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 財稅〔2017〕58號)文件的相關要求 ,雖對建築工程中的“建築服務”項目的簡易計稅內容進行了一些簡單規定,但在此新規模式下,從施工方角度來說,對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顯得比較糾結,是簽訂成清包工方式還是甲供工程方式的合同更為有利?如何合理的規避在合同約定中的計稅風險?下面僅對“營改增”新規模式下的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進行一些分析:

“營改增”新規模式下,對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一些分析

一、“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分析:此條件容易理解,即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作為施工方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時明確計稅的方式為簡易計稅。

二、“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分析:此條看似界定了甲供工程的範圍,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但是細緻分析來看,其中的“全部或部分”和“設備、材料、動力”在量比上和所含內容明細上是比較粗的。對於施工方來說,完全可以在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時明確以甲方提供“部分”主要材料的方式來選擇簡易計稅,是否是“營改增”政策的一個“漏洞”呢?

三、對於獨立的土方挖、填、運輸和場地平整工程如何採取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分析:對於獨立的土石方挖、填、運輸和場地平整工程,主要工序是機械操作和部分人工勞動力的配合,無施工材料發生,如果仍採用一般計稅,稅負明顯增加,對施工方來說是不利的。要採取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方式,只能將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成為“清包工方式”或“甲供工程”的方式。清包工方式好理解,甲供工程的方式則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甲方提供施工機械所需要的動力燃油,以甲方提供動力材料的方式進行簡易計稅;

四、“甲供工程”在實際招投標中的可操作性。

分析:“營改增”在稅收政策上進行了調整,但對於建築工程來說,存在著實際可操作層面上的一些瓶頸!一方面,對建設發包人來說,採取“甲供材”的方式進行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並非簡單意義上的發包人可以直接採購建築施工的材料,對於體量較大的工程項目還需要增加對施工材料採購的招標環節,是否存在與《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規避招標”等內容在合規性方面有矛盾衝突?另一方面,對施工方來說,目前建築工程的招投標方式採用的是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要求來參與建設工程的招投標,如採取“甲供材”的方式,對於施工企業在投標過程中可以競爭調整報價的選擇餘地不大,即使存在所謂的“不平衡”投標報價策略,但在建築工程中人工費、機械費、規費、利潤、稅金等費用中,哪些費用又能夠再次進行調整報價?“營改增”新政的實施是否會改變建築工程施工現有的一些招投標方式?

綜述,雖然“營改增”政策已頒佈實施,但隨著在實際應用過程中會逐步顯現出新的問題,也還需要不斷進行補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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