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法官自籤調解書,有法律效應嗎?

金金坤41

題中描述屬於程序違法的情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首先,調解須在雙發自願且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調解應事實清楚,分清是非,且組織調解的過程和雙方同意調解的意願都要寫在庭審筆錄中雙方簽字確認。不得強迫當事人調解。調解協議的內容也不得違法法律的規定。


其次,雙方同意調解的,應當在調解書中寫清楚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法院製作調解書,參與庭審的法官及書記員簽名加蓋法院印章,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簽收之後才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除非調解書是法院當庭直接送給當事人的,一般來說都會有送達回證,送達回證上回寫明送達的是調解書,簽收人名稱以及簽收日期,法官不得代簽,當事人和其委託的有權限的代理人(例如律師)可以代簽。

第四,有一些調解案件不需要製作調解書,比如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收養案件,當庭履行義務的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但這些案件調解過程同樣也要在庭審筆錄中記錄,最後須雙方當事人簽字。


第五,調解沒有達成一致或者調解書籤收之前當事人可以反悔,此時法院就要依法判決了。

依據題主所說,調解非自己自願,送達回證也是別人代簽,這是嚴重違反民事訴訟程序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供參考。


譚談法律圈

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願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而同不同意調解是經由雙方當事人的意願來決定的,法官在這只是起了一個協調的作用,並不能代替當事人自籤調解書,當然也就沒有法律效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顯而易見,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應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才產生法律效力。如果有一方當事人拒收或拒籤調解書,即使對方當事人已經簽收,該調解書亦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訴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小雞燉蘑菇157558848

調解書一般是法院出具的,當有調解意願的時候,當事人自願在調解書上簽字,達成調解。

如果當事人不願意和解,那調解書是無效的。

調解書只要當事人沒有簽字,沒有簽收就說明該調解沒達成,無法律效力。即便是法官簽字也給出意見也是沒用的。


善言法務

當時人不同意的調解,應該稱之為調解無效。自當日後再做調解,或由當事人權衡後,走其他法律途經尋求解決辦法。


法官的意願只能是他個人意願。就算可能是合法合規的意願,但是不合當事人的願,也是不行,不能因為自己是法官就放大自己的權限。


替代當事人的簽字,私自做出有違當事人意願的決定,是違法的。作為法官,做出這樣的事算是知法犯法。


我國相關法規明確規定,在調解過程中,以當事人意願為準則。若調解之後無法達成一致,可走司法程序交由法庭審判。


陌上錦素

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應用寫作研究的重要文種之一。 調解書是仲裁庭或仲裁員根據經過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製作的記載該調解結果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書。



調解書的內容商定到簽署,都秉承當事人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進行的,法官起到的只是見證、仲裁包括監督其調解內容的職責。法官自籤調解書,是沒有法律效應的。


清聲艾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官應當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除按規定可以不製作調解書的外,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雙方當事人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法院應當及時作出判決,但當事人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如你所述,如果調解協議無一方當事人或者其特別援權的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者一方當事人和其特別援權的委託代理人拒絕簽收未同意簽字生效的調解書的,該調解協議或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飄然若風18088126

調解是在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基礎之上、法官自作的調解協議是無效行為、也是違法的、法官不可以代當事人籤各種協議、只有審判權!這是法律賦予法官的權力!因此說法官自籤的調解協議、不具法律效應。


珍珠212085781

這種強制"調解"二十年前本人親自見過,一般發生在鄉鎮法庭,那時強調民事䅁件"著重調解",理由是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為了調解結案率,非法調解結案很多。現在這種強制調解應該很少了,社會法治建設在進步。只要違背自願原則和法律規定的調解協議無效,可以向上一級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申訴。


SirJanzen

公立救濟程序第一點就是首先調解。所以說法官一般案件都會先進行調解的。但是當事人不同意籤調解書那麼肯定是調解無效的。而法官自行簽了調解書肯定是無效的。

法律中有一句法無禁止既自由,法無規定既禁止。前者對於一般人。後者對於公務員,行政組織。所以法律中並沒有規定法官可以代簽調解書。所以法官的行為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法官代簽調解書這種情況不多,因為他知道8他代簽也是無效的。


最美四月芳華

不一定,如果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已經簽字確認自調解筆錄簽字生效,到發調解書時反悔的,反悔無效,調解書仍然發生法律效力,就有可能出現你諮詢的情況,如果沒有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確認的,當然法官自籤調解書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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