豈能給侮辱英烈“言論自由”

豈能給侮辱英烈“言論自由”

繼自媒體“暴走漫畫”之後,又有人公開挑釁英烈保護法。近日,有人在微博上公然侮辱英烈,還極具挑釁意味地向警方喊話:“我看看我發這個話會不會被抓,把我抓了就說明公民沒有言論自由。”帖子一經發出,立刻引起全民激憤,隨後該男子被當地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0日並罰款500元。

  明知違法卻要以身試法,甚至還拿“會不會被抓”挑釁國家執法權威,如此無知且無恥,被抓簡直就是一定的。作為捍衛英烈的一部專門法律,《英雄烈士保護法》的出臺,打破了一段時間以來只有英烈親屬才能提起訴訟維權的尷尬,構建起懲處侵害英烈權益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等全方位責任體系。這意味著,只要有人踐踏法律紅線,公安機關可以給予治安處罰,檢察機關亦可以起訴追責。新法甫一公佈,最高檢即發出通知強調,要通過辦理一批典型案件,實現起訴一起、警示一片的效果。違者必究,絕不姑息,特別是對於這種故意撞槍口的行為,更要讓其嚐到法律的威懾力才行。

  相較於這起案件本身的惡劣程度,更值得注意的是其拿“言論自由”強詞奪理的思維邏輯。一段時間以來,在互聯網上,持此論者大有人在。在他們眼中,所謂“言論自由”就是自由言論,就是想說什麼說什麼,哪怕是辱罵誹謗、造謠汙衊,只要套上這一概念,便能堂而皇之地成為“正當權利”。事實上,任何自由都是有底線的,從來就沒有超越邊界的言論自由。這個邊界,便是法律法規、民族情感、公序良俗等共同價值。即便在一些人心中的“自由聖地”美國,也明確規定不保障18種言論自由,其中包括褻瀆國旗、焚燬徵兵卡以及毀謗性言論等等。只講權利而選擇性忽視對等義務,這就是耍無賴的法律“碰瓷”。

  惡行必須嚴懲,但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既然法律已對侮辱英烈行為明令禁止,為何有些人還敢肆意妄為?前不久,曾有人在網上公然侮辱救火犧牲的消防戰士,面對別人“這事犯法”的善意提醒,當事人猖狂回應:“拘留算什麼,坐牢我都不怕”。蓄意挑釁大行其道,某種程度上正說明我們的法律懲戒力度還遠遠不夠。目前,我國對褻瀆英烈惡行一般適用違反治安管理,多由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可十來天的拘留,幾百塊的罰款,很難對一些蓄意挑釁的人產生深刻觸動。對比國外,類似情況絕大多數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會被判處幾年的有期徒刑。這份嚴苛的姿態,應當進一步貫徹到我們完善英烈立法的過程中。

  沒有英雄的民族是不幸的,有英雄而不知愛重的民族尤其可悲。捍衛英烈榮光,除了亮出法律利劍,我們每個人也要秉持一份“人人有責”的意識自覺。大家都對那些曲解歷史、褻瀆英烈的行為堅決說“不”,這樣的民族敗類才會沒有生存空間。(北京日報 範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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