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跟您聊聊“執行不能”那些事兒

“法官!我的官司打贏了,

為什麼到現在還拿不到錢啊?”

“他有沒有財產,不關我的事!

法院要負責幫我弄到錢!”

“找不到人?你們到底有沒有想辦法啊!”

很多當事人以為

只要官司贏了

就一定能拿到錢

而當法院已經窮盡各種執行措施

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

無法及時執行到位時

當事人就認為這是法院執行不力

“執行不能”≠“執行難”

它們之間是沒有半毛錢關係的

今天

三個“栗子”

1

5月11日下午,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執行法官來到被執行人趙某的家中。一眼望去,這個家裡稱得上是一貧如洗。水泥地、木板床,房間連門都沒有,家裡看得到的電器只有一臺小電視和床頭的一部老年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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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所住房屋的內外景

2014年1月,趙某駕駛摩托車撞傷行人左某,致其一級傷殘,目前仍處於植物人狀態。其後趙某因交通肇事罪入獄,法院也對案件民事賠償部分作出判決,趙某應賠償左某各項損失費用近80萬元。然而出獄後的趙某年紀大、身體弱,已經失去勞動能力,全家靠種地賣菜生活,家中經濟十分困難,根本無力履行法院判決。

“我每個月都去看他(傷者),可我真的還不上錢。”已是滿頭白髮的趙某向法官訴說自己的難處。

“我接受案件後也是多次調查瞭解案情,雙方確實都十分困難,案件很難照常規方式執行下去。”執行法官郭海軍為這個案件傾盡心力。

最終,在法院與當地村委的多次協調之下,趙某同意由村委對其住房進行預拆遷,並拿出兩套拆遷房中的一套來履行法院判決。同時,鑑於案件當事人家庭條件的特殊性,法院也將根據相關規定實施司法救助。這些實際情況和執行方案,執行法官會告知申請人並作詳細說明。

宜興法院執行局副局長許樂群就本案做出解釋: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喪失履行能力的案件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未能最終實現,但其本質上屬於當事人面臨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或法律風險,屬於執行不能而不是執行難。

“不少申請人對法院執行的期望值過高,認為‘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會幫我全部執行到位’,其實這是一個認識誤區。”許樂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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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大代表、宜興市建設局照明管理處主任朱敏

當看到被執行人趙某因家境困難而難以履行判決時,江蘇省人大代表、宜興市建設局照明管理處主任朱敏談了他的看法,他說:“法院對於那種有能力履行而不去履行的‘老賴’要採取高壓態勢,但是這起交通肇事案件是不一樣的,被執行人家庭確實困難,像這種‘執行不能’的案件,希望法院可以實施司法救助,並協調開展社會救助。還有,被執行人是不是可以用照顧來代替要履行的義務,用力所能及的方法對受害人進行補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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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家庭情況非常困難,和母親兩人住在不足20平方的平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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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種植的草藥

執行法官耐心地向被執行人陳某說明法院執行的法律意義,以及針對其現實的經濟狀況,法院將考慮為其申請司法救助。被執行人陳某深深地感謝執行法官為他所做的一切努力。

法官跟您聊聊“執行不能”那些事兒

面對此類涉民生的客觀執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往往無法像對“老賴”那樣對其進行強制執行,而是更多地考量被執行人的實際經濟狀況,在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情況下,多渠道解決弱勢群體的困難,實現救助效果的最大化。

這個案件不是法院不作為,也不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是被執行人客觀上沒有履行能力。因此,這個案件最終通過申請司法救助的途徑解決。

3

被執行人鄔某已年近七十,其以做生意投資為由向年紀相仿的數名親朋好友借款,如此高齡的老人,收入水平和償還能力確實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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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濱湖法院查詢,該被執行人在濱湖法院有8個執行案件,均為民間借貸,涉案總標的約350萬元,在無錫各個法院總共涉及執行案件款約700萬元,其名下所有房屋已經被法院拍賣,但拍賣款不足以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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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在現場進行了搜查,並未查到可抵押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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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宣讀拘傳令

執行法官提醒那些手中有部分閒錢的市民,“民間借貸有風險,出借需謹慎”,想通過出藉資金給自己賺得一點利息,一定要了解清楚借款人的狀況,如果借款人無力償還,出借人將會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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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人大代表、法舟律師事務所主任範凱洲

範凱洲現場見證了法院的執行後,頗有感觸地說:“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在最高法向執行難宣戰後,法院系統針對執行難也採取了不少有效措施,比如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飛機、高鐵等高消費行為,通過與銀行等金融機構聯網查控被執行人財產等等,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有不少老賴發現自己被限制後,主動聯繫法院要履行判決。所有的被執行人不要有僥倖心理,在現有的規定和措施下,要積極地履行法院判決;有困難的被執行人與其東逃西藏躲避執行,不如主動講出自己的困難。要相信,法律不僅有威嚴,更有溫情!”

法官跟您聊聊“執行不能”那些事兒

法小妹

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讓我們先來看看,什麼是“執行難”, 什麼是“執行不能”。

執 行 難

指判決以後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執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執行人千方百計逃避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或者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或者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展開等等。

執 行 不 能

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資源進行查控,並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限制活動的空間、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後,案件仍然執行無果。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第一類執行案件,指的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解決的是被執行人規避或抗拒執行、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以及法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情形。

第二類案件不能納入執行難的範疇,也就是說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雖然從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當事人的義務未能最終實現,但本質上這類案件屬於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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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裡,希望申請人能夠,正確認識執行工作,瞭解“執行不能”,理解法院理解法官,請多一份耐心和信任,法院執行工作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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