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被法院宣告死亡之後,親自立的遺囑能處理已被繼承的房產嗎

一個人被法院宣告死亡之後,親自立的遺囑能處理已被繼承的房產嗎?

2006年,李某作為漁船的船長帶著船員到馬來西亞附近的公海捕魚,在作業過程中突然遭遇惡劣天氣,漁船被打翻,李某被大浪捲走後失蹤,經搜救無果,李某父母和妻子向法院申請宣告李某失蹤。數年後李某妻子申請法院宣告李某死亡。

一個人被法院宣告死亡之後,親自立的遺囑能處理已被繼承的房產嗎

由於李某無子女,李某父母、妻子通過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方式對李某婚前個人名下的三套房產進行了分割,三人各分得一套。

一個人被法院宣告死亡之後,親自立的遺囑能處理已被繼承的房產嗎

然而,李某在意外事故中並未死亡,但因此失憶,漂流到東南亞某國。由於其原本知曉該國語言,故未能及時發現其中國人身份,只能到處流浪。李某後來與該國一華人寡婦同居並生下一子。多年後,李某病危,暈迷前立下遺囑將其全部個人財產交由兒子繼承。李某病逝前,寡婦偶然看到當年的新聞報道,經多方聯繫找到李某父母,李某父母趕到該國確認李某的真實身份並報告了中國駐當地領事館,領事館核實李某身份期間,李某病逝。

李某父母帶著李某的兒子回國,根據遺囑將房產還給了李某的兒子,並向李某的妻子提出按遺囑要求將房產歸還給李某的兒子。

李某妻子認為,宣告李某死亡的申請是三人共同提出,法院經過法定程序予以宣告,合法有效。李某雖然事實上還活著,但作為一個被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人,除非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否則不具有立遺囑的資格,李某無權立遺囑。而且遺產通過法院生效的調解書分割時,李某和寡婦尚未同居並懷上李某兒子,李某兒子自然不享有房產的繼承權。

其實,李某妻子的觀點錯誤。

李某在法院宣告死亡時仍然在世,宣告死亡時間與他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雖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立遺囑)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遺囑法定繼承)相牴觸,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也就是說,李某的房產被法定繼承這一法律後果與其遺囑指定兒子繼承財產相牴觸,那麼,以遺囑繼承為準。也就是說,李某父母、妻子繼承房產的行為無效,應當權根據李某的遺囑,由李某兒子繼承房產。如果李某的妻子拒絕返還房屋,則李某的兒子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李某返還房產。

一個人被法院宣告死亡之後,親自立的遺囑能處理已被繼承的房產嗎

(以上李某遭遇為虛構,如有雷同,實屬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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