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完房發現房價高於備案價,業主訴訟討差價,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陸科民

但是,我有幾個問題需要諮詢:

1、按照題主的說法,售樓處賣房是高於備案價賣的,請問:在目前監管那麼嚴厲的情況下,並且都是與房產局聯網的,超過網上備案價售樓處是根本無法簽約的!所以,為什麼買完房才發現房價高於備案價?這是目前的簽約程序和制度是不相符的,應該是不可能出現上述情況的。如果發現的話,做為購房者你在簽約當時就會發現房價高於備案價,因為高於備案價網籤合同是無法簽約打印的!

2、如果簽約的時候,買房者就知道這個事實,那肯定買房者和售樓處私下有什麼協議。而買房人為了確保自己的購房利益,就在明知道簽約價高於備案價的前提下,完成簽約貸款事宜。等到房屋正式完成所有手續的時候,購房者再秋後算賬,反悔之前與售樓處或者其他人之間的協議,我想這種情況居多!

比如:售樓處在銷售樣板房的時候,裝修款是不計入房價的,但是有的客戶會以此為藉口認為開發商違約。不承認銷售員在銷售過程中說過的樣板房裝修款不計入房價的事情,需要另行支付裝修款的事情。

再舉個例子:很多儲藏室是不具備簽約條件的,開發商要求購房者在簽約時,強制性搭售儲藏室,並開具了儲藏室收據。有的購房者在簽約時,為了順利買到房子是不會計較的,但是一旦購房手續都辦完了,就會找各種理由去投訴或者舉報,我想這樣的情況也是大有人在。

這裡我不評價開發商與購房者孰是孰非,但是我想發生類似這種情況,估計就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


吳爸爸網絡歷險記

大家好,我是房地產人——三石。
首先可以肯定的回答,如果業主確實有證據可以證明購買房價高於備案價,法院是受理此類的問題的,不過最終解決的途徑還是由房管部門解決的多。

什麼是備案價?

1.房地產有明文規定,房地產在銷售過程中銷售單價不能高於備案價格。

那麼什麼是房地產備案價呢?簡單來講開發商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必須向物價部門進行對所售樓盤的一個價備案,一般來說這個價格是高於當地的整體的一個銷售單價的,以防樓盤銷售過程中導致房價高於備案價格。

2.房地產在銷售過程中明文規定,備案價格和所售房源信息是進行公示的,業主可以購房的時候可以主動的查看下,但是備案價格只是一個籠統的價格,最終還是以銷售價格為準。

至於業主發現房價高於備案價格的情況要分以下幾個情況來看:

1.看購房時間,如果是業主是在項目基本結束時候購買的,這種情況下開發商一般會以遺漏房源或者樣板房源的理由,要求物價部門重新核價,而且業主根本無從申訴。

2.看購買人數的多少,假如只有少部分或者只有幾個業主遇到此類問題,開發商也是不會妥協處理的,一般也會利用各種關係來重新核價的或者以房價上漲速度過快等理由來核價。

3.實在解決不了的情況下,開發商會要求業主退房!

最後遇到這類問題,最主要的還是保留好證據,尤其是購房合同,發票,備案價格表等,這些是最直接的證據。雖然法院會受理這類問題,但是最終的處理還是要有房管部門來協調處理的。


三石聊房產

房產物業案例3

商品房實際銷售價格高於備案價格,不影響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法院不會支持業主討差價的。

理由依據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且是違反具有效力性強制性的法律法規。而房價備案價格,是屬於政府部門各類辦公指導性意見之一,未形成法律法規中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所以,實際購房價高於備案價的房屋買賣合同並不無效。

至於開發商的行為,只會面臨政府行政處罰,只會影響誠信經營而己。必競在房價速漲所帶來的鉅額利潤面前,政府的各種處罰,都不及開發商的公關招待費,所以變成了房地產行業吃臭豆腐的現象,聞著臭,吃著卻香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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