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消失的未婚妻,原是劇中人物的扮演者

“宜言飲酒,與子偕老。琴瑟在御,莫不靜好”《詩經》所描述的是令人嚮往的婚姻生活。在我區生活的於某也是懷著對婚姻的嚮往與憧憬和李女士相親見面,兩人一見鍾情,很快談婚論嫁,一切進行順利之時,未婚妻李某卻以回孃家之名消失不見。消失的未婚妻究竟是突發意外,還是另有隱情?


案例 消失的未婚妻,原是劇中人物的扮演者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經媒人介紹於某和李女士相親見面,後李某親屬汪某、媒人楊某、陳某等人向於某及其家屬索要彩禮錢、媒人錢、踢門檻錢等共計人民幣15200元。後李某跟隨於某回家又要求於某花1750元為其購買手機和衣服,幾天後李某欲返回河北,從於某處索得現金1000元和260元錢的蝦帶走,從此,李某等人失去聯繫。原來,所謂的親屬和媒人都“劇中人物的扮演者”。

同年9月,經過導演的又一場“相親劇”上演,顏某假意與方某相親,“媒人”和“親屬”索要彩禮錢、媒人錢、踢門檻錢等共計人民幣14000元。後顏某向方某索要見面禮錢2200元,又要方某花1300元為其購買手機。10月,顏某再次來到方某家騙取過節費1000元后,失去聯繫。


二、判決結果

經過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汪某、陳某、顏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構成詐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幾名犯罪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到一年,緩刑一至二年,並處罰金5000元。


三、法官釋法

騙人者終究難逃法網,對詐騙罪,《刑法》有明確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實施細則》關於詐騙罪的第一個量刑幅度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五千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被告人作出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依法可從輕處罰。


四、法官溫馨提示

婚姻是嚴肅莊重的人生大事,絕非兒戲。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發現,兩起案件的共同點是時間短,要錢頻繁。

其實騙子手段再高明,演技再精湛也是要計算時間成本的,短時間內,被害人輕信並不熟悉的媒人,在沒有核實對方的身份信息,全面瞭解對方的前提下,急於給見面禮,彩禮錢等,這就讓騙子鑽了空子。

這些超越了道德底線的騙子自有法律的懲罰,但是也無法彌補對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傷害。

法官提醒:墜入愛河的情侶不要著急,要謹慎認真地確認過眼神,遇到對的人,希望有情人終成眷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