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推租賃型職工宿舍:人均不低於4平米,每間最多8人

北京擬推租賃型職工宿舍:人均不低於4平米,每間最多8人

據北京住建委網站消息,北京住建委會同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規劃國土委聯合起草了《關於發展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表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不得分割銷售或變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4平方米,每間宿舍居住人數不得超過8人。

《意見》明確了增加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供應的主要渠道:在集體建設用地上新建、產業園區配建,以及利用閒置的廠房、商場、寫字樓、酒店等房屋改建。

《意見》規定了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建設和改建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以及《建設項目規劃使用性質正面和負面清單》等總體要求,還對改建的主體客體、流程標準,以及改建後的集體宿舍人均使用面積、每間居住人數、出租對象、租期、後期使用等進行了具體的規範。

《意見》還對加強服務保障,搭建供需對接服務平臺、引導供需有效對接,鼓勵金融機構、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加強後期使用監管以及建築消防安全導則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北京擬推租賃型職工宿舍:人均不低於4平米,每間最多8人

關於發展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意見(試行)

(徵求意見稿)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順應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多渠道解決城市運行和服務保障行業務工人員住宿問題,促進職住平衡,經市政府同意,現就發展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增加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供應

(一)在集體建設用地上規劃建設或改建;

(二)產業園區配建或將低效、閒置的廠房改建;

(三)各區結合區域規劃調整需要,將閒置的商場、寫字樓或酒店等改建。

二、嚴格規範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建設、改建和使用

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建設、改建,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等要求,以及《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關於發佈的通知》規定,有利於促進職住平衡。

(四)集體土地上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建設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利用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工作的有關意見》(市規劃國土發〔2017〕376號)進行。

(五)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改建應符合《宿舍建築設計規範》(JGJ36-2016)、北京市地方標準《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DB11/891-2012)、《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建築消防安全導則(試行)》(見附件)及其他相關設計、建設、消防等建築規範和標準,改建的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土地性質、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

(六)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改建的實施主體,應是被改建房屋的產權人或使用權人。實施主體是使用權人的,必須徵得產權人同意,並簽訂五年以上期限的租賃合同。鼓勵實施主體委託或與專業住房租賃企業合作,進行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改建。

(七)用於改建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建築,應是獨立成棟(幢)或可實行封閉管理、建築面積達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獨立空間。

違法建設、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等不得改建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

(八)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改建實施主體按照規定辦理施工圖審查、消防驗收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區規劃國土、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等部門分別依職責按照集體宿舍使用性質加快相關手續的辦理服務。

(九)社會投資的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建設項目按照《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深化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流程改革的意見》(京規劃國土發〔2018〕69號)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十)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不得分割銷售或變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4平方米,每間宿舍居住人數不得超過8人。

(十一)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可以由建設、改建主體負責運營,也可以委託專業住房租賃企業運營管理。

運營主體應當將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對接躉租給用工單位,不得直接面向個人或家庭出租。單次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鼓勵租賃雙方就租賃合同一年一簽。用工單位須位於本市且在本市註冊,所處行業符合本市和區域產業發展需要,未列入產業禁止和限制目錄。

運營主體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對用工單位的業態和經營狀況等進行動態核查,用工單位不再符合相應條件的,及時終止租賃合同。

(十二)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運營主體應建立完善的居住使用、消防、衛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十三)支持用工單位通過躉租或與專業住房租賃企業合作等方式,為職工提供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

用工單位應切實加強職工集體宿舍的內部管理,不得將違法建築及不具備建築、治安、消防、衛生等安全條件的房屋用於職工居住。

用工單位不得將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給本單位職工以外的人員居住,並應當及時清退不符合條件的職工。

三、建立服務保障機制

(十四)加強組織保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國土委、市公安局負責發展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政策制定和指導。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託全市住房租賃監管平臺和網絡交易平臺,搭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供需對接服務平臺,為各區發展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提供服務和技術支持。

(十五)加大資金支持力度。鼓勵各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建設、改建,提供金融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改建。

(十六)強化屬地政府管理與服務。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發展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服務保障,統籌本區城市運行和服務保障行業務工人員住宿需求,加強組織、協調。各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快建設、改建各項手續的辦理,並積極組織本區符合區域產業發展和城市服務保障需要的用工單位,通過供需對接服務平臺引導供需雙方有效對接和進行租賃登記備案。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後期使用的日常巡查,發現房屋建築、消防等安全隱患以及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對於將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出租給不符合條件的用工單位或個人的運營主體,和不再符合租住條件而拒不退出集體宿舍的用工單位、個人,在供需對接服務平臺錄入相關信息,情節嚴重的列入負面清單。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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