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法院首發“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樅陽法院首發“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你們從相識、相戀結婚到生子,曾擁有幸福美好的過往,相愛容易,婚姻不易,婚姻關係的存續不僅是感情的表達,更是責任的傳遞。奉勸你們用真愛和溫情去化解矛盾,本院給予雙方的離婚冷靜期限為60天。” 4月4日,樅陽法院發出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原告小胡以夫妻性格不合,為瑣事爭吵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庭審期間承辦法官瞭解到這對年輕夫妻相戀時間較長,婚生女尚幼,被告小何求和態度誠懇,於是庭審結束後給這對85後夫妻發出了《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希望冷靜期原被告互相理解、加強溝通、減少誤解。

樅陽法院被省高院確定為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法院,該院積極轉變家事審判理念,推進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創新,對離婚糾紛案件有衝動跡象或者有調解意向的,可給雙方60天冷靜期,冷靜期限內雙方均應保持鎮靜和理智,三思而後行,原則上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不得鬧事,不得損害對方合法權益。冷靜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無正當理由應當予以接受。冷靜期間屆滿前七日內,雙方可根據有關情況向法院申請適當延長,冷靜期限內,若雙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見,可到法院民事審判庭簽署協議書或者申請撤回起訴。(楊佳佳、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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