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以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 (含 3m) 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3m (含 3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①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②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元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③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 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 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 拆除、爆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 其他: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扩孔桩丁.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组织专家对单独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5m (含 5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 ,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①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②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

③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

3)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 拆除、爆破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 其他:

①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②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③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④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3)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4)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5)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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