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時值農曆冬至,正是家家戶戶熱鬧的張羅著包餃子,準備吃個團圓飯的日子。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委原副書記、區長李洪海卻被送上了被告人席上,接受法律的審判。
當日上午9時,由山東省檢察院指定管轄,濟南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李洪海涉嫌受賄、貪汙罪一案在濟南市中級法院刑事審判庭一審開庭。據悉,在長達十幾年的時間裡,李洪海的貪汙受賄犯罪事實高達35起,收受賄賂98次。
從區長到囚徒
35筆犯罪事實
9時05分,審判長宣佈開庭,李洪海被兩名法警押上法庭。據山東省濟南市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描述:李洪海頭髮已顯花白,身著深色外套、藍色褲子。當審判長核實基本情況時,李洪海的回答緩慢而低沉,以至於審判長提醒“聲音再大一些,聽不清”。
時年53歲的李洪海,山東聊城人,1980年11月參加工作。曾任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委副書記、區長。
1980年,他從部隊轉業成為一名普通的辦事員,歷任幹事、副科長、科長、團委書記、副區長、黨委委員……在身邊的領導和下屬眼中,李洪海很有能力,又十分重視感情:他既可以以強勢的作風和強力推進工作的魄力統籌保障拆遷工作順利進行,又可以和項目上的工人在收工後一起去街邊的小店“練攤”,是個乾脆利索、很講義氣的漢子。然而,一切光環都早已煙消雲散,因為“失控的權力”和無盡的貪慾,他最終走上了一條犯罪的不歸路。
9時10分,法庭調查開始,公訴人起立宣讀起訴書,在公訴人沉穩莊重的宣讀聲中,這起副廳級幹部貪汙受賄案的軌跡被漸漸勾畫出來,35筆犯罪事實漸次呈現在世人面前。
起訴書指控李洪海涉嫌受賄罪和貪汙罪有兩項罪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第一款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被告人李洪海系國家工作人員,符合受賄罪的主體要件;在主觀方面,被告人李洪海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故意。寄託於謀利事實的存在,李洪海在收受賄賂時十分清楚行賄人向其行賄的原因或是有求於自己或是感激自己利用職務便利為其謀取了利益;在客觀方面,自2004年至2016年,李洪海利用擔任濟南市歷下區委副書記兼歷下區經一路拆遷指揮部指揮,濟南市建設委員會副主任,濟南市小清河開發建設投融資管理中心主任、黨委書記,濟南市天橋區委副書記、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濟南黃臺某公司、濟南某實業公司、奚某等31家單位和個人在推進土地拆遷進度、拆遷補償款發放、安排子女工作、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200.2萬元;被告人李洪海的犯罪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具有明顯的權錢交易性質。被告人李洪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2條第一款規定,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被告人李洪海系國家工作人員,符合貪汙罪的主體要件;在主觀方面,被告人李洪海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明知是公共財物而予以侵吞、騙取等非法佔有的故意。在客觀方面,李洪海利用擔任濟南市天橋區長的職務便利,採用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19.2萬元。由此,被告人李洪海的行為構成貪汙罪。
公訴人當庭指出,被告人李洪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侵吞、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第一款,第386條,第383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二款,第382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當庭指出,從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出示的證據來看,李洪海構成受賄罪、貪汙罪的要件事實及情節均有相應的證人證言、書證、被告人供述等予以證明,且證據之間環環相扣、相互印證,構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認定。
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數額、事實、證據,李洪海低聲表示“沒有意見”“屬實”。9時20分,公訴人起訴書宣讀完畢。為了看清面前屏幕上的起訴書,李洪海還特意拿出了眼鏡,一字一句仔細地閱讀著。當審判長詢問他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數額、事實、證據是否有異議時,李洪海低聲回答“沒有意見”“屬實”。
隨後,庭審進入公訴人舉證示證環節。公訴人將案件的所有證據都製作成清晰的PPT文件,配合當庭簡潔明快的解說,將證據一一展示在庭上,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體現了檢察機關辦案活動的公開透明。
本案的舉證示證環節佔用時間最長,據悉,在長達十幾年的時間裡,李洪海的貪汙受賄犯罪事實高達35起,收受賄賂達98次。次數多、數額小,這讓公訴人和辦案檢察官在證據收集整理方面下了一番功夫。
“花式”貪汙受賄
涉案金額200萬
辦案檢察官剖析了此案的特點:時間跨度長,犯罪次數多。從2004年至2016年,長達十幾年的時間裡,李洪海利用手中的權力,頻繁與業務單位、房地產開發商等進行利益往來,接受他們送與的好處,為他們謀取利益。直到2016年案發,李洪海共計收受31家單位或個人98次賄賂,涉案金額高達200餘萬元,且期間還4次貪汙,貪汙數額19餘萬元,性質十分惡劣。
作案手段多樣。李洪海作案的手段多種多樣,除直接收受現金、購物卡、外幣等外,還通過濟南某科技產業園置業有限公司購買低於市場價房屋一套,獲取差價賄賂款共計33萬餘元。在貪汙犯罪中,除侵吞單位公共財物外,還利用公務用車的名義為自己的私家車維修保養從而達到佔有公款的目的。
發生領域比較集中。李洪海收受的賄賂,大多數是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為他人謀取緩拆、改變規劃、支付補償款等方面的利益。比如李洪海在擔任小清河投融資管理中心主任、天橋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安排緩拆李某應予拆遷的加油站,收受李某賄賂26萬餘元,其行為不僅影響了拆遷進度,同時造成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
權力尋租明顯。自2003年,李洪海擔任濟南市歷下區委副書記起,直至案發主要擔任過三個職務。李洪海在擔任這三個職務期間,把權力運用到“淋漓盡致”,在每個職務上都有職務犯罪的發生,或是受賄或是貪汙。比如,在擔任濟南市歷下區委副書記兼歷下區經一路拆遷指揮部指揮期間,受賄2筆;在擔任小清河投融資管理中心主任期間,受賄17筆;在擔任天橋區長期間,受賄12筆、貪汙4筆。
真誠認罪悔罪
承認全部指控
公訴人提出,被告人李洪海主動交代了貪汙、受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且涉案的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受賄案件中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視具體情況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貪汙案件中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一般應當考慮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及其親友主動退贓或者在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過程中積極配合的,在量刑時應當與辦案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依職權追繳贓款贓物的有所區別”。
“李洪海從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員成長為副廳級領導幹部,組織給予了極大的幫助和培養,其本人也付出了努力與艱辛,其必定曾經也有著出色的工作能力和表現,但在金錢和權力面前,他喪失了黨性,迷失了方向,丟掉了理想信念。”公訴人剖析了李洪海的犯罪原因時表示。
11時,庭審進入最後陳述階段,李洪海起立發言,他表示: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全部承認,自己對不起組織和國家多年來的培養和教育,對不起父母、親人的期望,真誠的認罪悔罪。審判長宣佈擇日宣判。
本案公訴人、濟南市檢察院公訴二處檢察官閻麗表示:“這個案子犯罪事實非常多,也非常瑣碎,但是對於我們來說,不管是1000元還是1000萬元的犯罪事實都是同樣重要的。只有把每一筆證據都落實到位,才能真正把案子辦成鐵案,讓被告人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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