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钱能退吗?

彩礼钱能退吗?

彩礼

男方在结婚时给与女方彩礼,无论在城市、乡村,约定俗成,且并非我国独有,世界各国,自古至今,都普遍存在。

而有关彩礼,并无过多法律条文涉及,诸如彩礼的名目、数额、支付的方式等多存在于各地习俗之中,《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同居财产分割有相应的法条予以规定和明确,对于彩礼则并没有相关规定。仅对于彩礼的返还规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于彩礼现象大量存在,由返还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在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关系乃至离婚之时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而法律规定相对比较简单,对于彩礼的法律性质以及返还规则还有需要明确的地方。本文对于彩礼的性质以及返还规则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浅显分析。

一、彩礼的性质:关于彩礼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彩礼本质属于赠与,这种赠与并非一般赠与,而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所谓附解除条件,即彩礼的支付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如果没有结婚或者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在实质意义上共同生活,则未达到支付彩礼所欲达到的目的,解除条件成就,则应当解除赠与,接受赠与一方因为赠与的解除,收取彩礼没有法律或者约定的依据,应当依据不当得利返还。故彩礼返还依通说认为其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二、彩礼返还中的一般规则:

根据彩礼的性质,彩礼在发生法定情形时,应当返还,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可以区分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三类:

(一)、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分手,彩礼应当返还:支付彩礼是为了结婚,如果没有办理法定的结婚登记,则没有达到结婚目的,收取的彩礼应当退还。这里的原理是彩礼基于双方婚约而支付,以结婚为目标,而在我国,依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目前在民事领域并不承认“事实婚”[1]。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则实际上并没有形成婚姻关系,一方收取的彩礼应当退还。

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实际共同一起生活,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笔者认为应当返还,因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见,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解除双方同居关系的时候,一方给付的彩礼有权利请求相对方返还。这里的主要原因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为法律所记载,当事人不得以不知法抗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就没有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双方就没有“结婚”,应当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而支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这里的“结婚”应当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二)、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双方办理离婚,彩礼应当返还:彩礼基于婚约而产生,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则已经履行了婚约的主要内容,彩礼一般不应返还,但是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在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后,符合相应情形的,也应当退还彩礼,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办理结婚登记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求,是否确实共同生活为结婚的实质要求,虽为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因为结婚目的实质仍未达到,故应当退还彩礼。

(三)、办理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应当返还:这种情形需要严格判断,一般表现上都是为给付高额彩礼而进行借贷。

三、彩礼返还的一些具体问题:

(一)、彩礼与赠与

有区别,赠与一般不可以撤销,彩礼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返还。

男、女双方在感情和睦之时,往往互送礼物,共同旅游,少则数百,多则上万,而在感情破裂时,则往往新账旧账一起算,大帐小账合并算,何为彩礼,何为赠与,成为双方口水战的主要焦点。这里需要明确的依然是彩礼的性质,如上文所述,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而在男、女交往过程中,基于双方增进感情而进行的消费,应当属于赠与,并非彩礼。对于赠与价值较大的财物,如非以订婚为目的,在双方分手之时,亦难以认定为彩礼而主张返还。

案例:(2018)京02民终3361号

本案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返还人民币65000元以及购买苹果手机的等值人民币5588元、购买挎包的等值人民币8000元、旅游团费被告应负担的一半费用6299元,返还现金512元,共计85691元。”

本案中原物已经交还给原告,原告还要求赔偿现金,于法无据,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值得赞同,而重点在于对于双方交往中以上财物的性质属于赠与并非彩礼的认定,说明在男、女双方交往过程中发生的财物往来,如果不是明确为订婚而给付,一般认定为赠与,在双反分手之时,可以自愿返还,但认为属于彩礼要求对方返还一般难以获得支持。

(二)、如何证明确实向对方支付了彩礼?

因为给付彩礼系基于当地之习俗,故《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可见法律并不宜规定彩礼给付的具体金额,方式等具体内容,而是按照各地习俗,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当地习俗亦可以在返还彩礼时成为参考。

案例:(2014)三中民终字第10831号

男方主张分三次给与女方彩礼,前两次分别为10000元和6100元,最后一次为22000元,前两次均为现金支付,最后一次通过汇票支付。在庭审中对于支付情况,男方没有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支付彩礼的事实,故法院没有采信,对于22000元的支付男女双方没有争议,法院认定22000元虽并非彩礼,但是属于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在双方没有结婚,故在减去为结婚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后,女方应当退还剩余的17200元。

本案中对于彩礼,法院认为应当是“。。。。。。彩礼系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的订婚仪式上,婚约一方向对方赠送的订婚礼物,。。。。。。

案例:(2017)京02民终9821号

本案中男方主张支付了女方60000元的彩礼,但是提供的证据不足,最终法院没有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这里男方提供的证据主要是自己的取款记录、电话录音、父母证言等。证明支付彩礼主要要求证明彩礼支付的实际情况,即由支付人支付给了接收人,接收人可以是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亲属。

和本案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请求返还彩礼,要证明彩礼的支付情况,具体包括支付给谁,金额多少,何时支付,这些具体事实情况都有主张返还方承担举证责任,一旦举证不足以证明,则可能被驳回诉讼请求。

综上,彩礼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下,应当返还,但是请求返还方要负担举证责任,证明支付的具体金额,和支付给对方的事实情况,也要证明支付的财物是彩礼的性质,即双方存在婚约,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才能尽可能的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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