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實不清出具不起訴決定書,三個月後出現新的犯罪證據,檢察院如何處理?

柳暗花明1102

就一般情況而言檢察機關作出的個案《不起訴決定書》具有終結性,也就是結束刑事訴訟過程不再啟動法庭審判的法律效果。但是,如果出現案例中所說"以事實不清"的不起訴決定後,也就是常說的‘’存疑不起訴‘’,現在又發現‘’新證據‘’的情況,檢察院該如何處理呢?

依我之見,檢察機關對於因‘’事實不清‘’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後又發現新證據應作如下處理:

一,依法審查發現的‘’新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關連性、合法性。只有真實客觀的證據才能反映事實的本來面目,還事實的真象,而證據的關連性又反映出“新證據"與原有證據的關係並形成一個有機整體,而只有取證程序合法才能作為案件證據使用。因此,對發現的"新證據‘’依法進行審查是承辦檢察官要做的第一步重要工作。

二,分析該‘’新證據‘’在處理己作存凝不起訴案件中是否能解決原案件中涉及定罪的關健要件的‘’存疑‘’的問題。如主體身份刑事責任能力年齡存疑,或主體是參與的證據存疑,或行為後果程度存疑,…等等,如果發現的‘’新證據‘’的確能客觀真實的解決原作出存疑不起訴時缺乏定罪的關健證據,那麼,檢察機關據此應由承辦案件檢察官寫出《提請撤銷xxx案件不起訴決定的審查報告》,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是否撤銷原不起訴決定。

三,該案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後將會作出以下兩種情形的處理:A,如果認為‘’新證據‘’解決該案‘’事實不清‘’的根本問題又符合提起公訴的條件,檢察委員會應依法作出撤銷原存疑不起訴決定的同時依法決定該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B,如果認為"新證據"雖解決了事實不清定罪的部分存疑問題,但該‘’新證據"仍不能解決此案仍存在定罪存疑的其它問題,檢察委員會會作出維持原“存疑"不起訴的決定。

四,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根據檢察委員會的上述決定,如果檢察委員會決定撤銷原不起訴決定而提起公訴的,承辦檢察官會告知並送達原被不起訴人原不起訴決定已被撤銷和起訴決定同時製作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

上述過程,就是檢察院發現‘’新證據‘’後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案件後續處理的過程。


唐先明75443043

會重新起訴。

1.什麼是“事實不清出具不起訴決定書”?

題主所說的事實不清出具不起訴決定書,應該是檢察院在其作出不起訴決定書中,其不起訴的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是《刑事訴訟法》171條第四款,此種情況,我們稱之為“證據不足不起訴”。

2.對於證據不足不起訴,嚴格來說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退回補充偵查次數以兩次為限,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選擇繼續退回補充偵查。請注意,這裡說的是可以

第二種:對於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以上兩種情況,都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出具不起訴決定書。


3.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有三種,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

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往往會在審查起訴後,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也會在審判過程中,申請撤訴後,作出不起訴決定。

4.發現新證據,符合起訴條件可,可以重新起訴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7條,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這裡所謂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檢察機關在這種情況下會依法受理公安機關及監察委等偵查機關重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不受曾經做過存疑不起訴的影響,之後審查全部案卷材料,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達到提起公訴條件,撤銷原不起訴決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進行退查,經過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仍然達不到起訴標準的,退回公安機關自行處理或者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龍江檢察

檢察院會重新審查,再決定是否重新起訴。


現在檢察院作為國家公訴機關,受理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包括現在剛成立的監察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後,依法進行審查,決定起訴或不起訴。現在的不起訴決定有三種情形,一是法定不起訴,也就是俗稱的無罪不起訴,二是相對不起訴,也就是俗稱的定罪不起訴,三是存疑不起訴,也就是俗稱的證據不足不起訴。 存疑不起訴是檢察院審查並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仍然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作出的決定。

現在發現新的犯罪證據,檢察院會進行審查,如果認為符合起訴條件,可以撤銷原不起訴決定書,重新起訴。如果認為該新證據仍不足以指控犯罪,仍然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就會維持原決定,並告知提供新證據的偵查機關。需要說明的是如果以後發現新的犯罪證據,檢察院仍會繼續審查,仍然可能改變原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的。


陳看法

不請自來,首先檢察院會審查證據,審查新的證據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是否能把證據鏈條鎖上,這是關鍵點,在刑事證據規則中,證據的效力必須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必須合理地排除其他可能性,使全案證據形成密不可分的鏈條,沒有其他可能性,才會撤銷不起訴決定,從新提起公訴,否則還是會維持不起訴決定,這是回答,希望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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