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年所得12萬時是否需要包含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

heruilive

在解除勞動關係時,對於所取得經濟補償金是否要計徵個人所得稅非常關心,不僅勞動者非常關心,很多用人單位也稀裡糊塗的。


1、相關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2)國稅發〔2006〕162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的第六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2、結論

年所得12萬包含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


3、計稅

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

1)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2)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如果還有疑問,請給我留言,我是HR老槍,我願意提供諮詢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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