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上網收費權應當如何理解?

解答:

在開展電站項目資產證券化業務中,電力上網收費權是搭建證券化產品交易結構的基礎資產,對這個概念的理解有助於我們深入理解證券化的本質。

電力上網收費權,顧名思義,是指發電企業將所生產的電力併網出售給電網公司或下游用戶,而產生的向電網公司或下游用戶收取電費的權利。收費權的形成有賴於以下兩個條件:(1)電力主管部門核發的行政許可;根據《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發電企業在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具備參與電力銷售的主體資格後,方可正式開展電力上網銷售行為。(2)企業開展售電業務取得即期或遠期的電費收入。電力上網收費權既具有行政許可的因素,也具有以電費收入為標的的財產性因素。

電力業務許可證,是行政機關對符合特定條件的電力企業發放的從事電力生產和銷售經營行為的許可,不具有財產性,也不具有可讓與性。

對於資產證券化產品而言,著重關注的是收費權的財產權利,其表現為電力企業基於電力上網銷售合同對電網公司或下游客戶的現在及未來收入的債權請求權,請求權基礎是電力銷售合同債權,本質上為債權;從會計學角度,該債權也可以表達為應收賬款。這種債權不僅僅表現為已發生的債權請求權,還可以表現為未來將會發生的債權請求權;且該債權具有相對獨立性,可以讓與。在某些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判決中直接將電費收費權作為發電銷售收入的應收賬款處理。(可參考信達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訴泰龍電力集團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因此,電力上網收費權具有行政許可的一面,可以作為判斷基礎資產依法合規的依據之一,不納入證券化交易的資產;也具有財產性的一面,表現為電力銷售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包括即期債權和未來債權,是資產證券化產品設立的基礎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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