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說」對輕微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應以必要性為前提

「裁判者说」对轻微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应以必要性为前提

「裁判者说」对轻微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应以必要性为前提

案件提要

行為人在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一般性爭吵中,對輕微不法侵害施以暴力回擊,應考量實行防衛的必要性,並結合具體案情評判其行為性質。客觀上不是為了制止輕微不法侵害的,不構成正當防衛。

爭議焦點

何為“輕微不法侵害”?對“輕微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的必要性如何評判?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與同居女友黃某在位於佛山市禪城區的出租屋內因瑣事發生爭吵,劉某打了黃某兩耳光。黃某被打後,去到其哥黃某慶的水果店,稱被劉某打了,欲與劉某“離婚”,讓黃某慶出面調處孩子撫養問題(劉某與黃某未婚生育四名子女)。黃某慶於是叫上在水果店聊天的朋友李某、毛某、陳某共同前往。

當晚22時許,黃某、黃某慶等五人來至出租屋樓下,黃某叫劉某將一樓鑰匙扔到樓下(出租屋在二樓),隨即帶黃某慶等人進入出租屋。黃某慶進屋後,呵斥劉某為什麼打黃某,並質問劉某是否想“離婚”,孩子如何撫養等問題。雙方因此發生爭執,期間,黃某慶、李某感到氣憤,先動手各打了劉某一耳光。劉某被打後,隨即在床上被子下拿出一把菜刀向黃某慶頭部砍去,黃某慶頭部被砍後跑下樓,在場的李某見狀欲跑,劉某伸手拽住李某,手持菜刀向李某頭部連砍三刀,出租屋內的毛某、陳某、黃某見狀上前勸阻,毛某、陳某抱住劉某並奪下菜刀後,緊隨黃某慶、李某跑下樓。李某砍完人後逃離出租屋,後被民警抓獲。經法醫鑑定,被害人黃某慶、李某構成輕傷。

裁判結果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關於被告人劉某行為是否屬於防衛行為,法院認為,正當防衛以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為前提,對輕微不法侵害施以暴力反擊,應結合具體案情評判其防衛行為必要性。本案中,黃某慶、李某打劉某一耳光的行為應認定為不法行為,但該不法行為顯屬發生在一般爭吵中的輕微不法侵害,應區別於具有攻擊性、緊迫性的以給他人身體造成傷害為目的的不法侵害行為。本案被告人劉某因婚姻情感矛盾激化被親屬等人打了兩耳光便徑直手持菜刀連砍他人頭部,其行為客觀上不具有防衛條件,主觀上不具有防衛意識,故其行為不屬於防衛行為。

法院以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後,被告人劉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根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以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為前提。關於“不法侵害”的具體含義,法律並未給出明確的定義,如何界定“不法侵害”,司法實踐一般以不法侵害同時具有不法性、侵害性、現實性特徵為必要條件。本案審理過程中提出“輕微不法侵害”主張,並對“輕微不法侵害”的認定和實行正當防衛的必要性作出了評判。

高春柱: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不法侵害的本質是對法益的侵害,“輕微不法侵害”也是對法益的侵害,具有違法性、侵害性、現實性特徵,“輕微不法侵害”與“不法侵害”的主要區別在於對法益的侵害程度有所不同,同時對“輕微不法侵害”實行防衛的緊迫性應具體把握。結合刑法分則,不法侵害主要表現為暴力、脅迫、強制等手段,考慮到司法實踐中不法侵害的複雜性,以“暴力”型不法侵害為例,“輕微不法侵害”主要表現為未持械或兇器,直接使用身體對他人施以輕微暴力,如拳打、腳踢、掌摑等,對他人人身未造成傷害,或僅造成極輕微的傷害。

本案認為對輕微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應以必要性為前提,但並不意味著對一切輕微不法侵害都不可以實行正當防衛。具體裁判標準,需要法官結合具體個案情節予以評判。另外,鑑於司法現狀中將正當防衛認定為相互鬥毆或者防衛過當,進而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做法較為常見,所以我贊同在故意傷害罪的違法性層面,應注重違法阻卻事由的認定,以避免將正當防衛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行為。

法官簡介

「裁判者说」对轻微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应以必要性为前提

高春柱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三級法官,法學學士,從2014年始從事刑事審判工作,連續三年被評為“辦案能手”、“辦案標兵”。期間,承辦和參與審理多起重大案件,包括周某三兄弟等十八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等案件。

「裁判者说」对轻微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应以必要性为前提

法律信條:

公正自在心中。

「裁判者说」对轻微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应以必要性为前提

往期回顧

「裁判者说」对轻微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应以必要性为前提

策劃:梁展欣、林曄晗

文案:文靖之、曾潔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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