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一時衝動,故意碾壓碰瓷者,法律將如何判決?

小小米格

“故意碾壓碰瓷者”,我覺得在司法認定上會有兩個難點。

一是認定“碰瓷者”的難點。

認定是否是“碰瓷者”最好的證據就是天網的監控、行車記錄儀,其次是路人的證言,但如果不幸都沒有的話,“碰瓷者”又做的逼真,二者確實發生了接觸,那麼,就會出現“公說公理、婆說婆理”的情況,很難確實是一起“碰瓷”事件,也只能按照發生交通事故來認定。


二是認定“故意”的難點。

即使是真的故意碾壓,我想也基本上沒有多少人會痛快承認,除非來來回回碾壓,那樣可就是“你的行為出賣了你的心”,想不承認也不行。多數人尤其女司機會以“我沒想壓過去、我都懵了、我以為是倒檔呢”來否認自己的主觀故意,沒有主觀故意,認定“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就會出現問題。我辦理過一起女司機危險駕駛案件,她說當時因為喝太多了,不小心誤碰了檔把,車就“竄”出去了,否認自己危險駕駛的故意。我們為此,補充落實了兩點才予以起訴:一是同車人員證言,證實其當時說“我來開”的證言;二是落實了其車輛具體情況,自動擋車,踩剎車、掛檔、加油……這“一整套”的動作,足以說明是有意識的行為而不可能是“誤碰”。因此說,必須有足夠證據證明其主觀故意,才能準確認定犯罪性質。


如果能認定“故意”,性質就很嚴重了。

一般會以“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認定,具體最後判幾年,還得看後果。因為,即使是人人痛恨的“碰瓷者”,也罪不至死、也只能由法律制裁,不能任人“私刑”處理。因此說“衝動是魔鬼”,一點錯都沒有,出事故後,一定要冷靜、理智,不要鑄成大錯。

個人觀點,歡迎大家關注、留言。


Beyond1975

故意碾壓碰瓷者無論怎麼說都是要負法律責任的,過失的例外。

通常涉及的案由或罪名是“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

構成輕微傷的治安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構成輕傷害、重傷害的刑事處罰(輕傷害的也可免於起訴)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徵集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造成碰瓷者死亡的刑事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的情況下警察再聰明也偏袒不了你,法官再糊塗也不能不判你,律師再會辯也免不了你的罪……誤踩油門、沒看清人、油門失靈這些理由會因一個典型細節全部“失靈”,比如下面這起案件:

車子“一進一倒”就幾乎說明了所有問題,這裡還有一個被碾壓者是否是真碰瓷的問題。視頻裡看有個人莫名地躺在了自己的車子前,當時據此並不能判定躺地者就是碰瓷的。這個時段酒鬼子也該散夥了,也不排除行人因突發疾病躺地求助。

總之站在個人角度,也是普通人的角度,建議網友們遇到類似情況還是不要衝動,理由:

理由一碰瓷者可惡,但是應當依法處理。可能不少網友反對這個說法,認為碰瓷屬於敲詐,敲詐未遂是很少被判刑的,治安處罰的多。這確實是事實,但是無論怎麼說我們沒有其他選擇,維護社會正義,不需要網友們自己付出牢獄之災,起碼身為警察的我不想送你去看守所。我們唯一要做的是呼籲立法機關立法,加重對碰瓷敲詐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減輕對司機的處罰,這種以"人性作賭注"敲詐的社會危害性確實很大,不應當視其為"普通敲詐"。

理由二:碰瓷者是人,人命不能隨意剝奪。無論這個司機多麼正義,司機就算“衝動”,如此輕視一個生命,情理上、法理上都不應該同情。我們可以試想一下,公民剝奪違法犯罪者的生命權公開合法化,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社會上每天會發生多少“合法殺人”的故事?況且對於這樣的案件,法律已有明文規定對司機從輕或減輕處罰,公安、司法機關都會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給予最大限度地從輕處罰。

理由三:執法、司法人員必須忠於法律,這是基本的職業道德。執法、司法人員忠於法律才能安全的"保飯碗"。小事上為了正義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起碼不會把自己送進監獄,在重傷亡人這樣的大事上,誰也不會拿自己的政治生命開玩笑、冒風險。況且要案一出,"全警齊上",大家都自覺不自覺地尋求真像,這也是一種職業本能,誰也不會去“貪汙事件真像”,官位再高了也不會輕言改變偵察結論。“沒看到車前有人”、“油門失靈”、“誤踩油門”等等的藉口在行家眼裡根本就過不了關。追偷狗人"誤踩油門"撞死人無罪這樣的事不可能永遠有效,也不可能對任何人都有效。

理由四:案件真相不是口供決定,現場會還原真像。理論與實踐上說,判斷一個涉及交通的案件是“故意”還是“過失”的,對於公安行家來說並不是件難事,現場情況會還原真像。並不是說當事人承認不承認的問題,就是在公安機關“假承認”的,到法院依然有說話解釋真像的機會,孤證無效,口供證詞有推翻的機會,況且現在辦案已經不輕信口供了。

真誠的希望網友別沾上牢獄之災!法律不可能人人都精通,政治上低調務實的說:正義是大家的,牢獄之災是你自己的;為了社會進步,建議你選擇正義,但要回避牢獄之災。


斷牙虎110

最近也有發生一起類似司機碾壓了碰瓷者的事件,我結合具體的事件作分析。

事件案例

事件發生當地的一名司機,行駛至一個沒有信號燈的交叉路口。由於天色昏暗,視野不是特別清晰。

司機出於謹慎,在車內左右張望確認周圍來車,準備左轉。

這時候,從車後方走上來一名男子,順勢倒地,趴在了車輛的前方。這名男子距離車有一段距離,明顯是進行碰瓷的行為。這時候車內的司機,不知是沒有留意到,還是出於故意,直接將車撞了上去。

此時壓到人的車輛,經過短暫剎車停住後,司機並未下車。而後,車輛又繼續向前行駛,第二次碾軋了該男子。

律師分析

上述男子的碰瓷行為,是毫無疑問。那麼對於開車進行碾壓的司機,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對於司機是否留意到前方有男子躺在地上,在這不好判斷。

根據《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假如是故意碰瓷,在有行車記錄儀或者監控充分證明的情況下,司機來不及剎車導致事故,致使碰瓷者被碾壓,司機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但是如果司機在明知現場情況,還因為一時衝動進行碾壓的話,則需要承擔責任。根據造成結果,如果故意碾壓造成嚴重後果的話,會涉及刑事責任。

上述案例中,即使司機先前是因為沒有留意到而開車上前,但是之後在駕車明顯出現異常後,沒有停車,而是繼續行駛,導致二次碾壓,恐承擔一定的責任。

點擊頭像關注我,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在線私信諮詢。


法律顧問家

衝動是魔鬼……即使是碰瓷的,故意碾壓也觸犯了刑法,可以定性為“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10年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或死刑。後果十分嚴重,作為駕駛員不要因為人z而毀了自己的人生,報警處理就好。

不過法律對於無意碰撞碰瓷者也有專門的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1、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充足證據能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而且機動車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這10%由交強險承擔,只是第二年買交強沒有優惠了;

2、規定特別指出,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這就是說遇到碰瓷的交強的10%都可以省了,前提是有充分的證據。

還有相關法律規定,對待碰瓷行為,只要涉案金額足夠大,按照不同案情分類,可以定性為: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遇到碰瓷的別跑,先報警,要錢要少了都不行,不夠定罪標準都不給你,留存好證據等警察吧。

碰瓷的這群人啊……可恨


天和Auto

只要確定是碰瓷兒的,作為司機,不要手軟。就要刮碰它,讓它受到傷害,然後再報警。你知道碰瓷兒的人是多麼可恨。碰瓷的人讓沒有經驗的司機,驚慌失措。讓靠開車維持生計的人,拿出自己的血汗錢進行賠償。你說這樣的人,做了多少傷天害理的事。害了多少無辜的司機。給司機們的家庭,又造成了多少傷害。


我說如果撞死人不償命的話,我直接就撞死他了。這種人真的不值得可憐,這種生命也真的不讓人珍惜。但是回頭轉念想一下,我們司機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即使刮碰了碰瓷的人,也不要慌張一切有交警現場來看測,只要確定的是碰瓷兒的,法院也不會對他們進行網開一面。也不會怕司機賠償,碰瓷兒的人。


伊春美食美客

看樣子是女司機,一臉懵懂,在路口在顧右盼,緊張的要死,就怕出事,可誰知還是出事了,絕不是故意!我看了視頻覺得司機不是故意的,一看就是新手。司機注意力確實沒有在左邊,就是即使看著前面男子從左側面過去倒下,也許正好好在左邊盲區裡。



對於這類碰瓷的人,就是看見了也就說不看見,應該直接對著他的頭部壓下去給他來個痛快的這就是碰瓷者最終的下場,支持這位勇敢的司機。倒在車前的地面上誰能看得到,第一次碾壓以為是減速帶,你不見車子減速慢慢前行嗎?不見得那個開車的凡有震動都下車查看的?

你們說是不是?我覺得這個司機是沒看見那個人,明明在轉彎,處於安全,肯定左看右看過路車輛,誰看的見引擎蓋下面有個人啊。碰瓷者倒地時,女司機在觀察右方車輛,未發現異常,因此啟動車輛加油,第一次碾壓碰瓷者,感覺壓倒東西(可能是路涯或石頭)後,向左側觀察,未發現異常(人或車輛),通常情況下會認為沒事,先過去這個坎再說,因此發生二次碾壓,我認為,這也是行車常識,如果碰瓷者有車倒在女司機車上,可以認為二次碾壓屬故意,否則,女司機無責。


春日盛宴

碰瓷者雖然可惡,但司機也沒有對他進行生殺予奪的權利,況且就算碰瓷者有罪過,但也罪不至死,司機故意對其進行碾壓實屬過分。

其實這個案件涉及到一個老生常談的法律問題,即為什麼我們不允許私力救濟。即使司機沒有碾壓碰瓷者,只是對他做出和碰瓷行為相當的懲罰行為,比如找幾個人打他一頓,那也是不行的。用法律專業術語來說,就是我們已經把執法權統一上交國家,由國家來對違法者採取制裁措施,如果允許個人私自動手,那麼將會讓國家回到同態復仇、弱肉強食的叢林社會,現代社會的一切秩序都將喪失殆盡!

我試著比較通俗地解釋這個問題,比如在這起案件中,如果法律允許私力救濟會是怎樣?司機一怒之下把碰瓷者碾壓致死,碰瓷者的親人肯定不會放過司機,他們會讓司機殺人償命。而司機受到傷害以後,他的親人也不會善罷甘休……就這樣冤冤相報何時了,更強大的一方自然會取得短暫的勝利,但是同樣也會陷入人人自危的局面,因為明槍易躲暗箭難防,沒準哪天就會被弱者暗算。況且,強弱地位會隨著時移世易而得以轉換。

這樣大家就會發現,其實誰也不能笑到最後,誰都會為自己的明天而擔驚受怕。我們的先輩們發現了這一問題,為了社會的長治久安和每個公民長久安全,就制定規則不讓個人私力救濟、同態復仇,而是由國家來居中裁判、定罪量刑。

因此,司機必須為他碾壓碰瓷者的行為付出代價,承擔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冰焰

這個有點複雜了。首先碾壓碰瓷者本來這個行為已經屬於堵氣開車了,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是碰瓷者,大可不必如此行為。

我覺得應該分為兩種狀態審視這個事件,第一是碰瓷者本身的問題,也就是碰瓷詐騙。其次如果你碾壓了碰瓷者,這個應該屬於過失傷人或者故意傷人了,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

所以,遇到碰瓷者,在證據足夠的情況下,大可報警處理,切勿動怒而改變事件本身的性質。因為一般碰瓷者要麼不怕死的這類人,要麼有同夥在附近。你行為過激反而正中對面下懷。還是理性點好,這不是懦弱,這是保護自己最合理的手段。


沈彬Eleven

題目所含信息較多,跟我以前看過的一個故事差不多,一個碰瓷的遇到一輛車就想上去碰瓷,司機下車就打電話,大概意思就是讓他爸打錢給他,他要撞死個人。

實際上,如果有故意的證據或因素,事情本身就已經超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程序以及法律的範疇了,而要歸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範圍內,案件就歸公安機關刑事犯罪偵查部門的管轄了。

有人會問,他是碰瓷呀?碰瓷是一種敲詐勒索的行為,雖然惡劣,但也是屬於違法侵犯他人財產權的一種犯罪,他侵犯的法益只是財產權。

然而故意碾壓造成的結果,有可能是對方的健康權或者生命權。

非常明顯,健康權和生命權都是高於財產權的一種法益,肯定要予以重點保護的,所以即便有證據證明有碰瓷的嫌疑,不能也沒有權利就剝奪對方的生命或健康權的。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回到題目中,實際生活中故意或者過失都是屬於人的心理狀態的表現,如果沒有特別強的證據來證明,當事人也沒有主動承認的話,要證明一個人在事情發生時的心態,是比較困難的,所以從理論上說題目沒有問題,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卻不是那麼好證明的。

歡迎小夥伴在評論中說出自己的想法或給我發私信,交流法律問題,或者關注我,方便查看我的動態與發佈的視頻。


雲南王珏律師

碰瓷者是一種敲詐行為,非常可恨。其行為固然不對,但是如果司機一時衝動,故意碾壓碰瓷兒者,那也構成故意犯罪。輕則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重則也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說司機碰到碰瓷兒者,一時氣憤,只是想教訓一下碰瓷兒者,並沒有想傷害他的性命,那麼造成碰瓷兒者傷亡的,一般應定為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如果說司機碰到碰瓷兒者,不顧碰瓷者的死活,存心想碾壓碰瓷者,造成碰瓷者傷亡的,一般應定為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第232條的規定,可以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當然在實踐中,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的心理很難分清,並且故意撞人與交通肇事或者過失發生交通事故不好認定,必須得有足夠的理由和證據支持。



所以說,司機遇到碰瓷者,千萬要冷靜;而碰瓷者也好自為之,碰到不冷靜的司機你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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