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貼!福州如何辦理房產繼承

關於福州辦理房產繼承問題,此前的做法是繼承人及相關權利人自行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之後持繼承公證書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而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後,繼承登記的程序有了相應變化。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6年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第十四條:“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

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那麼如今福州辦理房產繼承的程序是怎樣的呢?2018年5月22日,福州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在福州12345便民服務平臺上做出詳細答覆。

提問:我爺爺名下有一套房子,房產證齊全,房產證名字是我爺爺本人,但是我爺爺已經去世,戶口本上我奶奶是戶主,按照遺產繼承,其他的親戚也有繼承權,請問他們是否需要做一份放棄繼承的公證?或者直接由戶主過戶到我本人名下?具體手續怎麼辦理?

回答:您爺爺去世,需先辦理您爺爺產權份額的繼承登記。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 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您非法定繼承人,需待繼承人取得產權證後再辦理轉移登記,將產權轉移到您的名下。辦理您爺爺產權份額的繼承登記可選擇以下兩種途徑:

一、持有關材料到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申請不動產繼承權公證(若有糾紛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然後繼承人持繼承權《公證書》或生效的法律文書、身份證、被繼承人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到福嶼路200號福州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二樓或高橋路69號市民服務中心四樓直接申請不動產產權繼承過戶登記。

二、若申請人不提交繼承權公證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可提供下列材料到到福嶼路200號福州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六樓6010室申請不動產產權繼承登記:

1 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

2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註明了死亡日期的註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3 所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係的材料等;

5 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

6 被繼承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

7 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8 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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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提供繼承公證書或生效法律文書的,和直接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繼承登記的,在辦理時限和程序上有所區別,具體為:

一、持繼承公證書或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未提交繼承公證書或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承諾時限30個工作日,並需公示(60日)期滿無異議後辦理。承諾時限中不包含發函核實申請材料的時間及60日公示期。

二、持繼承公證書辦理的繼承登記可在福州市民服務中心、晉安區市民服務中心和不動產登記中心本部辦理,直接申請繼承登記的僅可在本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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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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