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遇到“未批先佔”,農民應該怎麼辦?

在徵地拆遷領域,土地違法亂象長期以來嚴重侵害著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大量的耕地、宅基地等農村集體土地在未經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情況下被以各種名義、方式用於開展項目建設,而廣大農民所應享有的徵收補償權益則根本無從保障。

“未批先佔”這種違法佔地行為十分常見,其中的“批”其實是兩層意思,一是農用地轉用審批。二是土地徵收審批。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遇到“未批先佔”,農民應該怎麼辦?

《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45條的規定:徵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遇到“未批先佔”,農民應該怎麼辦?

《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但是為了各項建設工程及時啟動,應當儘量遵循對農用地轉用的批准和對徵地的批准在同一政府一次辦理的原則。但若兩項申請的審批權限不同,則應當遵循徵地審批權“就高不就低”的準則,將徵地審批交由國務院辦理。

也就是說,只有在獲取了這兩種批文後,徵地才能開始進入實施階段。實踐中沒有獲取徵地批覆就開始動工佔地、強拆被徵地農民房屋的情況並不鮮見,這無疑是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表現形式。特別是對於一些“重大民生項目”,有關部門“保項目”的心態嚴重,有時會放任土地違法事實的存在,這也是當下這種現象始終無法得到根本改善的原因所在。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遇到“未批先佔”,農民應該怎麼辦?

對於“未批先佔”的行為,應該向相關部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如果政府信息公開表明沒有徵地批准文件,可以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土地違法查處申請,請求國土資源部門對地方政府的違法徵地或相關企業的違法佔地行為進行查處。如果國土資源部門涉及行政不作為,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6項之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向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遇到“未批先佔”,農民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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