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识别保险合同细节中的魔鬼与天使:重大疾病保险(2)

教你识别保险合同细节中的魔鬼与天使:重大疾病保险(2)

上一篇文章我们讨论过《教你识别保险合同细节中的魔鬼与天使:重大疾病保险(1)》,本文我们继续讨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其他容易忽略的重要细节。

我们生活的环境在不断变化,食物、饮用水、空气都在威胁着我们的健康,重大疾病也趋于年轻化、多样化,保险公司也根据这个市场需求做出产品创新,多次赔付的产品渐渐进入市场。针对这类产品,有很多细节需要我们投保人注意。

多次赔付的重疾险笔者在以前的文章有过探讨,在此不做详细全面的剖析,但有几个“不被重视,却很重要”的合同细节不得不说。


重疾赔付过后,轻症还能赔吗?

一般而言,重疾可以多次赔付的产品赔付重疾后,身故责任一般会终止,而且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轻症责任大多也会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重病的保险责任。

比如一款含身故的重疾险,保60种重疾(可赔付2次),20种轻症(可赔付3次),一旦患重疾,3次轻症的保障即失效,未来患轻症和身故都不再赔付,再患重疾可以再理赔1次。

当然,有的产品不存在这种限制,重疾和轻症都是单独赔付的,重疾赔付后不影响轻症的再次赔付,但有的产品会有“对应疾病赔付限制”(如心脏搭桥手术和心脏支架手术就是两个对应疾病,一个是重疾,另一个是轻症。)

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前已经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且重大疾病的种类与该轻症疾病的种类存在附表一对应关系,此外,该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该轻症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则我们不承担给付该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赔付限制

保险的功能是保障,保障的结果是理赔。任何一款产品都不是任意理赔的,或多或少、或宽或松都会有理赔限制,比如患重疾可以理赔保额的100%,患轻症理赔保额的20%或30%,在轻症理赔上,有的产品会有累计理赔的上限,如20万;有的产品会有单次理赔的上限,如单次赔付限额20万;有的产品没有额度的限制。

但这些都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虽然保险责任有区别,但这不是根本差异。在理赔限制上有几个比较根本性的差异限制,比如生存期限制。

生存期限制条款: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于明确诊断的30日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这个限制主要在于患病后要30天后仍然生存才能得到理赔,如果患病后30日内身故,就得不到这项理赔,如果有身故保障,只理赔身故保额,如果没有身故保障,就无法得到保险金,因此尽量避免有此条款的产品。


同时发生多种疾病如何理赔?能不能都得到理赔呢?

一般而言,同时发生多种疾病,无论重疾还是轻症,无论可以赔付多少次,绝大多数都只能赔付其中一种疾病。

如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但为了提升产品卖点和竞争力,有的公司也会在这一点进行改善,有的产品在轻症方面做出了突破,比如轻症可以赔付3次,同时发生3种轻症,可以叠加理赔,在整个市场是少见且可贵的。

如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针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成人or少儿重疾

注: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那么,《使用规范》规定的6种必保疾病和19种可选病种不是所有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都有的,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制定。

以白血病为例,“含轻症的成人重大疾病保险”比“少儿专属短期保险”保障更完善,因为绝大多数少儿专属重疾险仅保障重疾,不含轻症,这类产品一般不含“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而“含轻症的重疾险”有此保障,所以单独购买短期少儿险,不如搭配长期成人重疾险更合适。

保险合同专业且细致,建议购买保险前请专业人士协助解读及投保,这样才能明明白白买保险,避免买到不适合自己或者不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教你识别保险合同细节中的魔鬼与天使》系列文章未完待续,欢迎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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