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徵收管理規程》7月1日起施行黃金行業應稅對象遵視同原則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資源稅徵收管理規程》,進一步規範資源稅徵收管理,優化納稅服務,防範涉稅風險。《規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包括逐步擴大徵稅範圍、全面推開從價計徵方式、全面清理收費基金、合理確定稅率水平,以及合理設置稅收優惠政策。

《資源稅徵收管理規程》7月1日起施行黃金行業應稅對象遵視同原則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實施以來,稅收徵管運行平穩,徵納秩序良好,較好地實現了改革的預期目標。但也有部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反映實際工作中存在一些亟待規範和明確的徵管問題。

具體到黃金領域,業內普遍反映,資源稅法在徵收對象、稅率換算等方面存在不符合黃金行業實際的問題。大家呼籲,應充分考慮黃金行業特點,將應稅對象調整為原礦石、選礦產品(金精礦)和冶煉產品(粗金、金錠)三類。同時,根據不同採選冶黃金產品確定合適的資源稅稅率。

此次發佈的《規程》規定,為公平原礦與精礦之間的稅負,對同一種應稅產品,徵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徵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採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而納稅人以自採原礦直接加工為非應稅產品的,視同原礦銷售;納稅人以自採原礦洗選(加工)後的精礦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的,視同精礦銷售。也就是說,

以粗金、金錠為銷售對象的,摺合為金精礦後納稅。

此次發佈的《規程》分為26條,明確了視同銷售的範圍、運費扣減的條件、代扣代繳的原則、應稅產品計稅價格確定方法以及規範申報、部門協作、信息共享、風險管理等事項。

《規程》的制定主要遵循三條原則:

1鞏固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的成果。

2深入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納稅服務。

3增強底線意識,防範資源稅納稅和徵稅風險。

《規程》明確了運雜費和外購礦的扣減範圍及憑據。為公平稅負,避免重複徵稅,使資源稅計稅依據迴歸到資源本身的價值上來,《規程》規定對包含在銷售收入中的運雜費用或外購礦購進金額進行扣減。同時強調,如扣減的運雜費用明顯偏高且無正當理由,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合理調整計稅價格。

《規程》規範了資源稅減免政策落實方式。

明確規定油氣田企業直接以其填報的納稅申報表及附表作為資源稅減免備案資料即可;其他納稅人按照規定進行資源稅減免資料的備案。此外,為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規程》明確規定,在2018年10月底前將資源稅優惠資料由報送稅務機關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以進一步減輕納稅人報送資料的負擔。

《規程》規範了資源稅代扣代繳方式。明確規定,“對已納入開採地正常稅務管理或者在銷售礦產品時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不再採用代扣代繳的徵管方式”。同時,為了規範代扣代繳範圍,《規程》還明確規定“資源稅代扣代繳的適用範圍應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採等難以在採礦地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礦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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