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7月1日起施行黄金行业应税对象遵视同原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规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包括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全面推开从价计征方式、全面清理收费基金、合理确定税率水平,以及合理设置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7月1日起施行黄金行业应税对象遵视同原则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实施以来,税收征管运行平稳,征纳秩序良好,较好地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但也有部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和明确的征管问题。

具体到黄金领域,业内普遍反映,资源税法在征收对象、税率换算等方面存在不符合黄金行业实际的问题。大家呼吁,应充分考虑黄金行业特点,将应税对象调整为原矿石、选矿产品(金精矿)和冶炼产品(粗金、金锭)三类。同时,根据不同采选冶黄金产品确定合适的资源税税率。

此次发布的《规程》规定,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也就是说,

以粗金、金锭为销售对象的,折合为金精矿后纳税。

此次发布的《规程》分为26条,明确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运费扣减的条件、代扣代缴的原则、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确定方法以及规范申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风险管理等事项。

《规程》的制定主要遵循三条原则:

1巩固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

2深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纳税服务。

3增强底线意识,防范资源税纳税和征税风险。

《规程》明确了运杂费和外购矿的扣减范围及凭据。为公平税负,避免重复征税,使资源税计税依据回归到资源本身的价值上来,《规程》规定对包含在销售收入中的运杂费用或外购矿购进金额进行扣减。同时强调,如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规程》规范了资源税减免政策落实方式。

明确规定油气田企业直接以其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即可;其他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资源税减免资料的备案。此外,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规程》明确规定,在2018年10月底前将资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的负担。

《规程》规范了资源税代扣代缴方式。明确规定,“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同时,为了规范代扣代缴范围,《规程》还明确规定“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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