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出爐

 《貴州省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下稱《實施方案》)4月28日向社會發布,提出用3年左右時間,總結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礦業權出讓貴州經驗,建成“競爭出讓更加全面,有償使用更加完善,事權劃分更加合理,監管服務更加到位”的礦業權出讓制度。

據介紹,貴州是國家確定的6個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試點省份之一。在貴州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下,貴州省國土資源廳以《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為綱,結合貴州礦業權管理工作實際,牽頭編制完成了貴州的《實施方案》,並以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

貴州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出爐

貴州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王赤兵表示,《實施方案》細化了改革內容,使之在改革工作中更具有操作性。主要變化是將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與貴州省“三大戰略行動”有機銜接,吸納了貴州2012年以來資源配置改革取得的成果。《實施方案》針對貴州省需要改革的突出問題,從完善礦業權競爭出讓制度、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承接、下放審批權限,強化監管服務等三大點16個方面進行探索。如在創新礦業權經濟調節機制方面,將充分利用經濟手段有效遏制“跑馬圈地”“圈而不探”現象,全面調整探礦權佔用費收取標準,建立累進動態調整機制。

方案解讀

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貫徹綠色發展理念

■範小強

《實施方案》體現了國家對綠色勘查開發的政策要求。經國函〔2016〕178號批覆的《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年)》強調:加快制訂綠色勘查開發標準規範,加強綠色勘查開採新技術、新方法和新工藝研發與推廣,積極推進綠色勘查與開發。

近日,《貴州省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向社會發布,提出用3年左右時間,總結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礦業權出讓經驗,建成“競爭出讓更加全面,有償使用更加完善,事權劃分更加合理,監管服務更加到位”的制度。

《實施方案》是中央《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政策的具體化。

201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下稱《方案》);2017年4月20日,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在上述文件及有關政策指導下,2018年1月24日,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聯合制定《貴州省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這是具有一定“貴州特色”的礦業權出讓實施制度,是與貴州實施的“大扶貧、大數據、大生態三大戰略行動”相銜接的。

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一部分,貴州是我國設立的首批國家生態文明改革試驗區之一,在貴州省試點,有利於地方政府統籌推進相關改革試點工作。因此,《實施方案》也會貫徹《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貴州)實施方案》(2017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確定的原則。

另一方面,繼貴州省委十一屆六次全會提出“十三五”時期要突出抓好大扶貧、大數據兩大戰略行動之後,2017年4月,在貴州省第十二次黨代會上大生態成為貴州的第三大戰略行動;讓生態保護和扶貧結合、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與扶貧相結合做得有聲有色。2017年5月,貴州省發改委印發《貴州省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正式啟動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試點工作。2018年1月,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生態扶貧實施方案(2017—2020年)》。

《實施方案》體現了綠色發展與資源安全兼顧原則。

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31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指出:“要按照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礦業規律,保障礦產資源安全,促進礦業綠色、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要求。”2016年3月,綠色發展被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今年3月,“新發展理念”“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等寫入憲法。

於是,《實施方案》提出堅持市場競爭取向,遵循礦業發展規律;堅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確保礦產資源安全;堅持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堅持生態優先,集約節約優先,發展綠色礦業。

《實施方案》更重視礦業權出讓合同管理。

行政合同最早出現於《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中,該文件強調:“要充分運用間接管理、動態管理和事後監督管理等手段對經濟和社會事務實施管理;充分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

根據《礦業權交易規則》(國土資規〔2017〕7號),礦業權出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出讓人、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和礦業權交易平臺的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出讓礦業權的簡要情況,包括項目名稱、礦種、地理位置、拐點範圍座標、面積、資源儲量(勘查工作程度)、資源開發利用、開採標高等,以及勘查投入、礦山環境保護及土地復墾要求等;出讓礦業權的年限;成交價格、付款期限、要求或者權益實現方式等;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的時限及要求;爭議解決方式及違約責任;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為了落實《實施方案》,2018年4月17日,貴州省國土資源廳發佈了《關於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該規定:“採礦權申請人應在申請採礦權登記前,應與權限內審批登記機關簽訂採礦權出讓合同。合同內容包括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計提,開採礦種、範圍、規模,以及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採礦權出讓收益繳納計劃、出讓年限、法定義務、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

《實施方案》促使淨礦業權出讓常態化。

“淨礦業權”類似於房地產領域的“淨地”,即礦業權出讓前妥善解決好礦業權與土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等礦業勘查開發所需其他權利之間的關係,避免相關權利人之間的權利衝突。與此相呼應的是,同為試點省份之一的湖北省,於2018年1月26日出臺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推出“淨礦業權”出讓制度。

實踐中,由於礦產資源、林地、土地等規劃不銜接,礦業權人辦理林地用地手續費盡周折,甚至出現由於無法辦理林地手續,礦業權人起訴解除礦業權出讓合同之案例。

為了提高礦業權出讓效率,並且避免潛在糾紛,做好礦業權出讓前期工作十分重要。《綠色開採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九條規定:“市、縣級新設採礦權,可以先行先試,合理設置招拍掛出讓條件,原則上實施‘淨礦’出讓”。

《實施方案》大力推動綠色礦山建設。

《實施方案》體現了國家對綠色勘查開發的政策要求。經國函〔2016〕178號批覆的《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年)》強調:加快制訂綠色勘查開發標準規範,加強綠色勘查開採新技術、新方法和新工藝研發與推廣,積極推進綠色勘查與開發。

綠色礦山建設相關要求已經被寫入《綠色開採徵求意見稿》,在將來的採礦權出讓公告和採礦權出讓合同有所體現,於是,在貴州省,礦業權人進行綠色礦山建設不僅僅是國家政策鼓勵事項,而且是礦業權人必須履行的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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