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出炉

 《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4月28日向社会发布,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业权出让贵州经验,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据介绍,贵州是国家确定的6个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在贵州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下,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以《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为纲,结合贵州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牵头编制完成了贵州的《实施方案》,并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

贵州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出炉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赤兵表示,《实施方案》细化了改革内容,使之在改革工作中更具有操作性。主要变化是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与贵州省“三大战略行动”有机衔接,吸纳了贵州2012年以来资源配置改革取得的成果。《实施方案》针对贵州省需要改革的突出问题,从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承接、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等三大点16个方面进行探索。如在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方面,将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有效遏制“跑马圈地”“圈而不探”现象,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

方案解读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范小强

《实施方案》体现了国家对绿色勘查开发的政策要求。经国函〔2016〕178号批复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强调:加快制订绿色勘查开发标准规范,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近日,《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业权出让经验,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制度。

《实施方案》是中央《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政策的具体化。

201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2017年4月2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在上述文件及有关政策指导下,2018年1月24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定《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这是具有一定“贵州特色”的矿业权出让实施制度,是与贵州实施的“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相衔接的。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贵州是我国设立的首批国家生态文明改革试验区之一,在贵州省试点,有利于地方政府统筹推进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因此,《实施方案》也会贯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确定的原则。

另一方面,继贵州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提出“十三五”时期要突出抓好大扶贫、大数据两大战略行动之后,2017年4月,在贵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上大生态成为贵州的第三大战略行动;让生态保护和扶贫结合、水电矿产资源开发与扶贫相结合做得有声有色。2017年5月,贵州省发改委印发《贵州省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正式启动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工作。2018年1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生态扶贫实施方案(2017—2020年)》。

《实施方案》体现了绿色发展与资源安全兼顾原则。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指出:“要按照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保障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要求。”2016年3月,绿色发展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今年3月,“新发展理念”“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等写入宪法。

于是,《实施方案》提出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坚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安全;坚持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坚持生态优先,集约节约优先,发展绿色矿业。

《实施方案》更重视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

行政合同最早出现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中,该文件强调:“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

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出让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开发利用、开采标高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出让矿业权的年限;成交价格、付款期限、要求或者权益实现方式等;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为了落实《实施方案》,2018年4月17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该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申请采矿权登记前,应与权限内审批登记机关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开采矿种、范围、规模,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计划、出让年限、法定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实施方案》促使净矿业权出让常态化。

“净矿业权”类似于房地产领域的“净地”,即矿业权出让前妥善解决好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矿业勘查开发所需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避免相关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与此相呼应的是,同为试点省份之一的湖北省,于2018年1月26日出台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推出“净矿业权”出让制度。

实践中,由于矿产资源、林地、土地等规划不衔接,矿业权人办理林地用地手续费尽周折,甚至出现由于无法办理林地手续,矿业权人起诉解除矿业权出让合同之案例。

为了提高矿业权出让效率,并且避免潜在纠纷,做好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十分重要。《绿色开采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县级新设采矿权,可以先行先试,合理设置招拍挂出让条件,原则上实施‘净矿’出让”。

《实施方案》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实施方案》体现了国家对绿色勘查开发的政策要求。经国函〔2016〕178号批复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强调:加快制订绿色勘查开发标准规范,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已经被写入《绿色开采征求意见稿》,在将来的采矿权出让公告和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所体现,于是,在贵州省,矿业权人进行绿色矿山建设不仅仅是国家政策鼓励事项,而且是矿业权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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