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違約後,投資者有哪些救濟方法?

蔡天龍

違約發生後,對於有增信的債券,可要求擔保人代償或處置抵質押物,若無增信措施或仍未足額償還的,視違約程度、債務人經營及財務狀況、債權人權利狀況等因素,可採取債務重組、違約求償訴訟和破產訴訟三種救濟途徑。



此外若在債券發行及後續管理中,主承銷商、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存在過錯的可追究其責任。下面主要就債務重組、違約求償訴訟和破產訴訟進行介紹:

1、債務重組

若發行人經營狀況只是出現暫時的流動性問題、最終償債可能性較高,同時司法成本相對較高,若無增信措施,司法處理並不一定具有優勢。這種情況下可選擇與發行人進行協商,給予發行人一定寬限期,商議債務重組方案。一是以資抵債或通過抵質押資產進行再融資,包括存貨、固定資產、股權、債權等;二是通過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利息、延長支付期、債轉股等降低發行人的償債壓力;三是尋求關聯方、戰略投資者幫助,進行債務轉移、追加擔保等。

2、違約求償訴訟

若發行人經營狀況已經出現惡化,但還有一定償付能力,不滿足資不抵債等破產申請條件的,可對債權人提起違約求償訴訟,要求債務人在一定限期內償付本息及違約金,若使用仲裁方式必須在募集說明書中有約定有效的仲裁條款。同時投資者在訴前或訴中可提起財產保全申請,主要形式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一方面可避免發行人惡意轉移資產,增加與發行人談判的籌碼;另一方面法律給予了首封法院主持財產分配的權利,若未進入破產程序,普通債權可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先採取保全的債權人。

3、破產訴訟

發行人若已經出現資不抵債情況,投資者可以選擇破產申請,包括重整、和解、清算三種類型。一旦進入破產程序,所有債務全部到期,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同一順位債權的受償率相同。有抵質押的債權清償順序相對靠前,在破產程序中話語權較強;而普通債權受償率不高,因此一般不輕易採用破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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