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江門市民追趕盜賊先後跳河,結果雙雙溺亡,小偷家屬是否應該賠償?

夜雨如書

怎麼說呢?不管事實到底怎麼樣,但我想說,偷盜是小偷行為,俗話說禍不及家人,小偷已經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生命代價,為什麼人家屬就該為此賠償呢?

首先,偷盜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市民追趕也沒錯,俗話說狗急跳牆,什麼事也幹的出來,本來小偷就慌不擇路,而市民窮追不捨,所以小偷本能反應跳河,不管看著已經跳河的小偷,市民到底出於何種心理,也選擇跳河,這更無形增加了小偷的畏懼心理,才釀成雙雙身亡的慘劇,確實可惜!

其次,偷盜違法,但大家也要注意,碰到類似的事件一定要冷靜處理,及時報警,切記不可一個人孤身追趕,人被逼絕境的情況下最容易走極端,給自身安全本來就是一種威脅,錢財被盜,多數人發現會去追趕,但這確實不是最佳選擇,要相信法律,當然,錢財和生命是不能相提並論的,錢沒有了可以再掙,生命只有一次。

在類似事件中,或許有些人很自信可以降服小偷,但孤膽英雄的行為本來就是一種危險行為,自我保護意識一定要強,凡事千萬要三思而行,量力而行。

我本人認為,雖然市民為此付出生命代價,確實讓人可惜,但小偷同樣也付出了生命代價,禍不及家人,我們個人沒有權利去評判別人的生死,即使小偷再可恨,但也要由法律去審判。

現在雙方當事人已經死亡,卻談及讓家人承擔責任,這於情於理不通,當然,這只是我自身片面認識,最終結果有法律解決,我們只有拭目以待結果吧!


珞珈評論社

其實這事目前媒體的細節不夠,僅僅說的兩人先後跳河,並且都溺亡



似乎也很難證實兩人是為什麼都雙雙落入了河中。

是地滑的意外事故,還是小偷自己的慌忙存款。

追趕小偷的人,是為了抓小偷不惜跳水,還是被小偷抓下水中,還是為了救小偷落水性質差別都非常大。

比如,情況一,小偷慌亂墜入河中,事主跳河救人

如果當時是小偷慌不折路,意外落水,這時候追趕小偷的市民,奮不顧身的跳河救小偷,想著人命關天,豈料自己不幸遇難。

你看,這時候小偷的家屬就不應該要求賠償,甚至還應該感謝對方跳水救人,追加見義勇為,對不對。


情況二,小偷意外落水,落水前還把事主也拖拉下水,最終雙雙溺亡

兩人當時追趕距離很近,小偷落水一瞬間還順便把事主也拖下了水,最終溺亡。

你看這種情況下,小偷家屬是不是還應該給事主賠償錢

情況三,追趕小偷,然後逼迫小偷落水,自己也不幸落水呢?

目前,從現有的追趕小偷落水溺亡的案例中,的確有存在事主被判故意殺人,甚至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例。

但是這限制在什麼情況下呢?是把小偷逼迫跳入河後,故意不救,不讓對方上岸,間接或者直接讓小偷故意在水裡被溺死的狀況。

像這種單純的小偷落入河中溺亡,過去最多無非就是人道主義賠償

那麼本案中,這樣的情況呢?首先正如我前文所言,當前情況並不明朗。

但是可以預計的是,事主沒有故意想讓小偷落水讓其溺死的故意,不然他自己也不至於溺水死亡

而即使最差的情況,小偷被逼迫落入河水中,死亡,而事主的死亡是由於追趕小偷自己的意外,那麼也不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廖彩琳律師

小偷雖然死了,但小偷家屬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之前看到的新聞只有短短的介紹,不能提供可以分析判斷的信息。今天有媒體稱,事發當日,事主汪某發現自己的包被偷後,立即上前追趕小偷,追到通濟河臺西橋附近水域處。小偷和汪某先後跳落河中,一直往河中心遊。期間,小偷把汪某的包往回扔,於是汪某馬上掉頭往回遊,小偷則往對岸游泳。可惜很快兩人都體力不支,沉入了河裡。



如果上述內容屬實的話,小偷顯然存在過錯,應該為汪某的死負責,但小偷已經死亡,所以小偷家屬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

首先,事件的起因是小偷偷了汪某的包,小偷的行為是違法的,而汪某隨後的追趕完全屬於自力救助。

其次,小偷跳河的目的顯然是為了攜帶贓物逃跑,屬於仍在進行的犯罪行為。(具體包裡有什麼東西我們也不知道)汪某跟著跳下也無可厚非,只是後果太嚴重了。

再次,正是應為小偷偷包、逃跑、跳河等一些列行為間接導致了事主汪某的死亡。

綜上所述,小偷家屬應該對汪某家屬做出民事賠償。

當然,上面只是個人認為,而最終結果很可能是不了了之。(有網友說,人家小偷家屬不起訴就燒高香吧!)

還有一名網友調侃:這分明是小偷跳河了,事主怕小偷淹死賠不起,這才跳下去救人啊。

這種調侃的背後又隱藏了多少無奈和憤怒呢?


夜雨如書

1.小偷是得手後帶著失物逃跑,還是發現後逃跑。如果小偷是帶著失物逃跑,那說明小偷的犯罪行為還在進行,失主的追趕是為了維護自己的財產安全。

2.在維護財產安全的同時,對小偷的跳河應該預料到有危險。唉,其實這話我也不想說,可是以前還真有很多案子這麼說了。在小偷跳河時,不應該繼續追趕,否則,就超出了維護財產安全的必要限度。😓

3.失主雖然是在維護財產安全,可是,在小偷進去河中的時候已經是將自己置入危險境地。然而,失主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卻不能預知自己的行為危險性,應該承擔自己的行為後果。所以自己的死亡後果必須自己承擔。😰

這個事件想讓小偷家屬賠償失主死亡的損失,唯有通過法律來理清各自的責任。找律師才是維護各自利益最佳方式。




JasonYuan68921596

廣東江門市民追趕盜賊先後跳河,結果雙雙溺亡,小偷家屬是否應該賠償?

本案雙方同亡,結果是雙方家人都不想看到的,想象一下,死亡的小偷已是成年人,而他也沒什麼財產留下,你說他的家人會怎麼做?不了了之可能是最終結果吧。

案情回顧

5月25日,早上10時許,江門台山市民汪某發現涉嫌盜竊自家財物的人員,上前追趕捉拿。盜賊不甘被擒,急忙逃跑,慌不擇路,逃至臺城通濟河臺西橋附近水域處。

前無去路,後有追兵,走逃無路,唯有跳河。騎馬過海(四邑佬才懂意思),事主追到,見盜賊跳河,不追又不忿。忽然想起曾經看過的很多案例,事主追趕竊賊,竊賊發生意外,事主的賠償可大可小。現在竊賊被自己追趕而跳河,若發生意外就麻煩了大了,自己水性一向不錯,不如也跟著跳下去將他擒拿,也防止發生其他意外。於是也跳著跳下,卻想不到,這一跳,卻是兩人黃泉路上好作伴。

群眾報警,民警和消防大隊投入搜救,下午4時許,兩名落水者被打撈上岸,經現場醫護人員證實均已死亡。

一件小小的盜竊案,卻付出了兩條人命!這結局太沉重了!代價太大了!雙方的家人都無法承受此結果。

至於小偷家屬是否應該賠償?我不是法律界人士,從平時看新聞看到的事主與竊賊糾纏發生意外,若竊賊致傷或意外死亡,則事主付出的代價。。。。。。(各位自己上網搜來看吧,至於本案事主跟著跳河的原因只是本人臆想,不可當真,也無造謠之本意。另本人家中無水錶可查,只有水井一口)。現雙方同亡,本人之看法在開頭己有交代,不再重複了。


華髮少年

律師語:一人做事一人當,小偷盜竊致追趕者溺亡,沒有任何理由讓小偷家屬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小偷家屬承擔賠償責任,只可能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出現:

一、小偷有遺產,且家屬繼承了小偷的遺產,依照民法的相關規定,家屬應當在繼承小偷遺產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該種情形實質上還是小偷以個人遺產承擔責任,而非家屬承擔責任。

二、小偷為未成年人,家屬作為監護人,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造成的損害,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即便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家屬承擔責任還必須以小偷本人應當承擔責任為前提,但在該案中,小偷本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法律上依法存在爭議。

一方面,追趕者的死亡完全是由小偷盜竊引起的,而追趕行為不僅合乎情理而且合法,有盜竊就有追趕,小偷作為始作俑者,理應為追趕者在追趕過程中的風險和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追趕者作為一個理性的人,理應充分認識到跳河追趕的危險性。且跳河追趕完全系追趕者的個人行為,在其選擇該危險行為問題上,小偷並不存在任何過錯。所以,小偷僅對盜竊行為承擔責任,而不對跳河追趕行為承擔責任。

所以,小偷是否承擔責任在法律上都有一定依據,法律具體如何適用才公平、合理需要進一步探索、明晰,在當下並不明確。


胡延美律師

一天閒著是不是沒事做?那我告訴你,能當小偷情況也不咋地,家裡已經不容易還去世個勞動力(小偷),你讓孤兒寡母再給你賠償,你非得搞的她娘倆跳河是不是~別給我談法律,我就問你,沒錢你能咋辦~在這,人已經去世了,無法挽留,是對是錯已經無關緊要,就是給後世人一個警醒~人生不易,死者為大~當然,如果仇恨更大,你可以做任何事


株洲608所人事部雜碎

小偷被追趕跳河逃跑叫慌不擇路,而被偷者迫切抓住小偷,在小偷跳河時他完全能預見危險性,並選擇其它方式。警情通報中並沒說到兩者之間在跳河前有肢體接觸,這種情況下小偷家屬不會對追趕溺亡者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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