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蕊老爸
滴滴出行目前唯一的渠道就是客服,除此之外,沒有其它辦法。跑滴滴被罰,個人全程參與過這一處理流程。也還算是熟悉,這裡就為題主解答一下。
如果你是在接送單過程中被罰,而且人車相符,符合這兩個要素後,可在第一時間致電客服。當然這樣的溝通不可能一次達成,可能需要三五次,十幾次都有可能。這個取決於你的個人溝通能力。
具體處理流程是,客服接到你的電話,會向上移交到專門的處理此類事件的部門,一般會在48小時內告知你如何處理。如果滴滴公司確認沒有問題後,你可以先行處理,繳納罰款,然後將相關憑證上傳。滴滴會予以全額報銷,但是這個週期都比較長,最快也得半個月,有的會長達數月。
這種問題的解決,特別考驗溝通能力,也考驗你的耐心,在這個過程中許多人扛不住,會放棄,然後自己解決,自己承擔。但是我不建議大家這樣做,這樣做代價太大,你可以想想,一萬元你得掙幾個月?因此不管再怎麼折磨人,你都得扛住,不要怕麻煩,滴滴公司是有這個承諾的,既然給你派了單,那就得負這個責任,滴滴公司也確實是這麼去做的。
對此,網上也好,線下也罷!說法不一,但我可以明確告訴你,這是最正確的做法!照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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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城百姓事兒
個體跑滴滴被罰,怎麼辦?郭廣吉律師告訴你,你目前急需要做的是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交管局作出的處罰決定。
給你看一個案例:蔡某加入了滴滴順風車平臺。2016年4月17日,一乘客通過滴滴打車軟件聯繫司機蔡某,約定蔡某駕車將其送至天河區棠下村,滴滴打車軟件平臺乘客端顯示車費為16.7元。
蔡某駕駛自己的車將該乘客送至棠下村時,被廣州市交委執法人員發現,遂對其進行調查。在調查時乘客正在下車,而蔡某無法出示該車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同年5月16日,廣州市交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蔡某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及《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給予蔡某責令停止經營、處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蔡某不服,於去年5月向廣州市政府申請複議,廣州市政府於同年7月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廣州市交委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蔡某不服,向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出租車客運管理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調整範圍。被告認為原告蔡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運輸條例》等的規定屬於定性錯誤,由此作出的行政處罰,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同時,一審法院還認為:網絡預約出租車是一種新的服務業態,是傳統的出租汽車行業與“互聯網+”相融合的新的商業模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以下簡稱“58號文”),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聯合發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網絡預約車經營屬於預約出租汽車營運。交通監管部門對網絡預約出租車的發展一直持支持、鼓勵與引導的態度。
在法律規定不明確、監管規範不到位、社會負面影響不明顯的情況下,不宜從嚴定性、從重處理,將新生事物抹殺在成長過程中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遂判決撤銷廣州市交委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廣州市交委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是近年出現的服務行業,必然對城市客運出租汽車市場產生各種影響。鼓勵和支持交通部門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這一新生事物進行嚴格依法規範管理,但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是在“互聯網+”理念下形成的一種新型的共享經濟模式,司機雖沒有取得相應的旅客運輸行政許可,但與傳統的未取得旅客運輸行政許可而從事旅客運輸活動的單個非法營運行為存在重要區別。
二審法院同時認為:面對尚無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文件規範的新生事物,作為行政機關的上訴人可以從提供服務或者指引的角度,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序經營。而上訴人直接將剛剛出現,法律性質並不明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這一新生事物定性為“非法營運”,並適用相關規定將其混同為一般違法從事客運經營的行為作出處罰,並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理和原則。
基於同樣理由,《廣州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僅僅是規範傳統巡遊出租汽車運營行為的法律依據,並無涉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這一新生事物的內容,故原審判決適用該條例,認定蔡某的載客行為違法亦屬不當,應予糾正。
網絡平臺運營商、司機以及乘客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這一新的共享經濟模式的三方參與主體,僅對提供服務的司機作出處罰,而至今未對網絡平臺運營商作出處理,存在選擇性執法的問題。
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看完這個案例,想必你應該知道怎麼做了。
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