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為什麼不能用作非糧食生產?這次說清楚了,別再違法了

導讀:

在農村,有一塊地不是你想用它來種什麼就種什麼的,這塊地就是基本農田。在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為集體所有,而農民只有使用權,既然使用權交給了咱們農民朋友,為什麼卻不能隨我們自己使用?主要有以下這些原因。(訂閱:

老三侃三農,瞭解天下三農事)

基本農田,為什麼不能用作非糧食生產?這次說清楚了,別再違法了

我國是一個耕地少,人口多的國家,人口占到了世界人口的1/4多,在我們這樣一個人口大國裡,吃飯問題是顯得如此重要。都說民以食為天,國以農為本,農業是國民經濟的根基,根基不牢固,國民經濟這幢大夏就會搖搖欲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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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從建國以來,歷屆政府都將糧食生產擺在了突出的位置了來抓,進入新世紀後,國家不僅取消了農業稅(也就是我們說的公糧),更是對種糧進行補貼。當了大半輩子的農民朋友壓根想不到: 種地不僅不用交公糧,還有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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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由於糧食是關乎每個人的吃飯問題,其價格不可能完全市場化,國家必須進行調控,既不能太高,更不能太低。太高了,大部分人都買不起,會影響社會穩定,太低了,農民種糧賺不到錢,挫傷種糧積極性。可是在現實生活中,卻是出現了種植很多經濟作物的效益都高於種糧,於是種糧的人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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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地方甚至將國家劃定的,用於糧食生產的基本農田用作或水果生產,或挖塘養魚,完全背離了用地初衷,更有甚至在基本農田上蓋房子。由於這些行為在很多地方都有一定程度的發生,於是國家考慮劃定糧食生產優勢區,制定嚴格的法律來保障用於糧食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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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為了保證基本農田用作糧食生產,也是有法規規定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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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對於基本農田的使用,國家也放寬了,比如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中講到,對於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如果是搞規模化糧食生產,可以適當把基本農田用來做相關配套設施農業用地,比如晾曬場、糧食儲備場、農資農具放置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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