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其所居住的小區地下停車庫購買了車位,並辦理了產權登記;王先生每月向物業公司繳納車位管理費為人民幣50元。
物業公司對王先生的情況表示同情,但也很無耐,稱是車主的素質問題,且物業公司只收鄧的50元管理費,主要管理進入口及停車場公共衛生的。
物業公司還說,王先生可以向佔用車位的車主主張權利。王先生認為物業公司是在推脫責任,為此,將停在車位的車輛進行拍照存證,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小區車位必須與其他物業統一進行管理,物業公司也收取了管理費,因此,物業公司有義務對王先生的車位不被佔用進行管理。判決物業公司承擔佔用車位的民事責任。
大律提示:
物業公司對小區的管理,包括對停車位不被佔用的管理,物業公司應當對不得佔用私家車位進行提示,比如,在私家車主車位上,掛上車牌;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業主車位被他人佔用。此外,佔用別人的車位的車主,也應相應占用別人車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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