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做原告 向安徽一化工單位索賠3688萬元“環境費”

2014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營銷部經理楊某,將102.4噸廢鹼交由無環保資質的李某處置,廢鹼被直接倒入長江、通揚河內後,造成水源遭到汙染,楊某等人被判承擔刑事責任。5月29日上午,原告江蘇省人民政府訴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一案,在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原告向被告提出包括環境修復費在內共3688萬元的賠償。

江苏省政府做原告 向安徽一化工单位索赔3688万元“环境费”

庭審現場,原告江蘇省人民政府代理人訴稱,2014年4-6月期間,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營銷部經理楊某,將該公司生產的危廢物廢鹼液102.44噸,以每噸1300元的處理費交給不具有危廢物處置資質的李某進行處置。李某將其中49.1噸的廢鹼以每噸500元的處理費“轉包”給孫某,孫某將這些廢鹼在泰興虹橋鎮直接排放到長江,嚴重汙染了靖江長江取水口,造成靖江城區斷水40小時。其間,李某又將其中53.34噸的廢鹼,以每噸600元的費用交由丁某等人處置,丁某將這些廢鹼直接排放到新通揚運河中,造成興化市自來水中斷供水50多個小時。原告因此向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索賠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530.18萬元,生態環境功能服務損失費1157.87萬元,以及承擔相關損失評估和訴訟等費用。

由於汙染環境造成損失的複雜性、綜合性、變動性,導致在損害結果的證明過程中遇到大量的專業性問題,本次庭審原告特地約請了包括東南大學教授呂錫武在內的三名專家出庭作證。專家證人通過專業的分析和調研,運用相應的評價依據和評估方法,對環境損害進行了初步量化估算。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則辯稱,該單位原營銷部經理楊某將廢鹼交由李某的行為並非單位授意,是個人行為。此外,原告委託第三方對環境損害的“量化估算”所依據的方法存在不合理之處。最終,由於案情重大複雜,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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