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第一,如果我們認為應該調查,誰來調查?誰有資格調查?當地紀委?還是參與捐助的人組成一個調查小組?那麼,網上隨便一個公益組織,或者隨便幾個人,就要調查,這是合適的嗎?
第二,據當地警方調查,王鳳雅在三個平臺一公獲得3.8萬捐款,其中水滴籌最多,3.6萬,參與捐款的人達到2000多人。換句話說,平均每個參與者也就20塊錢不到。那麼,一個捐款20元的人·,是否願意調查呢?答案多半是否定的,很多人捐款的時候,並沒有想到這一點。我也在這種平臺上參加了幾次捐助活動,一共捐了幾百上千元,但是,如果不是熟人的話,我連病人的後續都不知道,就更不用說捐款如何話了。
第三,像水滴籌這樣的平臺,其實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直接的互助。一個人發出求助,需要出示病例,還有兩個實名人的擔保,他們擔保的是“病情是真實的”,並不是“每一分錢都用來看病”。如果這是一個最基本的協議,那麼,在籌款的一開始,病人就並沒有做出承諾要每一分錢都花在看病上,也沒有承諾公開每一筆開銷,或者出示發票。如果我們把這理解為協議行為的話,拿著這些錢去吃一頓飯,打車,都不算違約。
也是理想的狀態,受捐人應該最大限度地公開賬目,同樣,捐助人則純粹是獻愛心,並不為自己這個愛心要求什麼回報。這才是倫理上的理想狀態,但是很可惜,最終我們收穫的是相反的結果:捐助人或者看熱鬧的網友要求受捐人做到無瑕疵。
這並不是好現象。我們應該把這種監督熱情放在對公益機構的監督上,但是悲哀的地方在於,在中國,恰恰是公益機構不發達、不專業,最終我們才發展出這種人與人之間的直接救助,這樣的救助,是很難做到要病人公開賬目明細的,除非募捐平臺在設置上想辦法——但是正如你所見,各家平臺競爭的關鍵在於看誰更方便,而不是誰最可靠。
最後的結果,應該是兩敗俱傷。以後求助越來越難,而捐款的人也越來越少。
張豐
首先,在這裡我要對自己先前偏聽偏信,在未查明事實情況下妄自發表的惡意揣測,向所有可能受到傷害的當事人致歉。
其次,具體到本事件,我認為不應該。這件事情之所以鬧出如此大的爭議,一個方面的原因在於圍觀者和王鳳雅的家人對款項的性質產生了不同理解。圍觀者可能認為捐款是一種“契約”,應當明確用於“治病”這個目的,不得挪作他用。這樣的期望固然有其存在合理性,但在本事件具體情況中,卻註定不可能實現。
法律上有一個原則,在大部分時候都成立,叫做“誰主張,誰舉證”。在此次事件中,誰質疑王鳳雅家人的行事動機,誰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而王家人並沒有責任自證清白。這一點,我在早先評論此事的時候並沒有認識到,對此感到非常自責。
王瑞恩
從王鳳雅事件來看,籌款有兩次,一次是2017年11月,一次是2018年3月初。第一次主要來源為親戚朋友與鄰居,而第二次則是應志願者要求進行的社會籌款,共籌到23316元,這些志願者就是兒童福利機構“大樹公益”或陳嵐的機構“小希望”的志願者。
水滴籌對於他們線上籌款的定義是為家庭困難籌款,屬於社會互助而不屬於慈善捐款。不過,水滴籌跟捐款者是否說明了“捐款不要求全部用於救治”這一點呢?
志願者加入進來,用自己的社會網絡來幫助病童籌款,作為兒童福利機構,幫助籌款的前置條件是積極救治,我認為這沒有問題。只是不知道溝通過程中出現了什麼問題,家屬並未認可這一條件。
水滴籌在王鳳雅事件中,採取了比較有限的措施保障善款善用,譬如,4月初,孩子家屬曾再次申請發起籌款,但因不能提供上次籌款所有花費的單據,被平臺拒絕。而水滴籌的公關人員在回答媒體提問的時候說,籌款提現前,會要求患者或者家屬提供相關證明,並向所有捐款人(本次捐款有1636人)進行24小時公示,均無異議後才會打款。如有異議,線上籌款顧問和線下志願者會進行相關核實。提現之後,則依靠患者家屬上傳患者及花費動態,以及實時開放舉報機制進行監管。
這種爭議如何平息呢?
目前要不要調查,我認為唯一能夠決定的,是數千名捐助者。也唯有平臺,能夠協調解決目前的爭議。
李思磐
唐陽奮鬥青年
有什麼權利調查?除了國家部門,誰有權利調查?現在的自媒體大都是抄襲一下,隨便改一改語氣助詞,改一改標題。一個失去女兒的母親居然還要承受來自自媒體的無端猜測,如果這位母親想不開自殺了,自媒體應該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