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王玉傑就懲戒“老賴”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讓失信人“一處失信 處處受限”——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王玉傑

從2013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出臺針對失信被執行人的司法解釋,對於採用各種手段轉移、隱匿財產,逃避、規避、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將其納入到失信名單,再聯合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實施聯合懲戒,不斷壓縮被執行人的生存空間,讓失信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據統計,全市法院開展“基本解決執行難”專項活動以來,累計發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4559人,全市法院共限制870人次購買機票,340人次購買動車、高鐵票,限制失信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高管7人。這些有效措施產生了很大的震懾力,有1324名失信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法律義務當即履行率達29.04%。

▶記 者:被執行人出現哪些情形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王玉傑: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違反限制消費令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按照最高法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從寬掌握對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認定標準,凡是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且不能證明其是五保人員或者低保對象的,一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只要沒有申報財產或者申報不實的,一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對於失信被執行人法院可以採取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可以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如果失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懲戒措施。

▶王玉傑: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費。具體高消費行為包括: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住星級賓館,購買汽車、不動產,旅遊、度假,子女上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產品等,並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都可能受到限制。

通化市兩級法院已按照最高院和省高院的部署,以納入失信名單為原則,以不納入為例外,已將絕大部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納入了失信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履行後,三天之內法院會從名單庫中屏蔽信息,撤銷失信被執行人。2016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增加到了11類100多項,實現了對失信被執行人的全方位多層面限制。結合中央文件要求,全市法院也將一些特殊主體納入失信名單進行聯合懲戒,比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層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代表等,部分人員因失信受到開除、撤職、降級等處分,有關資格受到影響,被取消招錄、晉升或是被罷免。

對於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的法人、社會組織和個人,除在乘坐飛機、高鐵、出境、子女就讀高檔私立學校、高消費等方面受限制外,還將在政府評優評先、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審核、重大項目招標、政府採購、扶持政策、企業融資上市、公務員招錄、新增項目用地和礦業權審批等方面受到相應的限制,從而從法律、經濟、政治、輿論等各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佈下天羅地網,在全社會形成聯合懲戒的高壓態勢,使之“惡意逃避”的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倒逼其主動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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