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離婚時一方「淨身出戶」,就真得「淨身」嗎?

「我老公(老婆)出軌了,我要讓他淨身出戶!」這個狗血的電視劇場景你一定不陌生,但是,法律真的會支持嗎?出軌方就得淨身出戶?什麼情況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甚至淨身出戶呢?

約定離婚時一方「淨身出戶」,就真得「淨身」嗎?

其實「淨身出戶」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民間約定俗成的一種說法,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來說就是,「東西留下,人滾蛋」。

除非一方自願放棄財產,否則法律很難判他「淨身出戶」,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仍然會被分割!

約定離婚時一方「淨身出戶」,就真得「淨身」嗎?

機智如你,可能會問:假如雙方簽訂了「淨身出戶」協議,是不是就萬無一失啦?

NoNoNo!

● 允許自願放棄

如果雙方已經達成了離婚協議,對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達成了共識,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中約定出軌的一方放棄所有財產,甚至將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贈予給另一方作為補償,法律是允許的。

因為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那麼離婚協議就滿足了生效條件,只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 反悔則協議無效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之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訴訟離婚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換而言之,「淨身出戶」的約定是以雙方自願協議離婚為條件的,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不成,向法院起訴後,出軌方在訴訟中對「淨身出戶協議」反悔的,該協議不會生效。

在不同的離婚程序中,關於「淨身出戶」的約定會有不同的結果,歸根結底,還是基於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婚姻自由。

約定離婚時一方「淨身出戶」,就真得「淨身」嗎?

有哪些情況,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甚至讓對方「淨身出戶」?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以下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符合以上法定情形,證據充分的話,法院一般會支持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而損害賠償的金額則與損害後果相適應,在司法實踐中,賠償的額度一般不會太高。

我國《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