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被冒用,登記為股東,她差點兒替公司還債2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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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登記為股東後,從哪幾個關鍵方面尋找應對策略;

★如何防範身份證被他們冒名,以規避風險。

文|戚謙,河南成務律師事務所股權律師

午後,德義公司業務經理王欣躺在搖椅上,屋內瀰漫著咖啡是香味兒,陽光暖暖的灑在她身上。

門鈴響了,是快遞小哥,來送法院專用的EMS。

她納悶,我與法院半毛錢關係都沒有,難道攤上官司了?

飛速打開EMS,是民事起訴狀和舉證通知,她真被告了。

有人將早已停產的龍之達公司及股東都告了,要求王欣等股東對龍之達不能清償的債務、在抽逃出資2800萬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龍之達公司與德義公司存在長期業務往來,王欣是對接人,但不知何時成了龍之達公司的股東,竟還要承擔幾千萬的公司債務。

她徹底蒙圈了。

自己對被登記為龍之達公司股東從不知情,沒有出資,沒有參與過管理;身份證也沒有遺失補辦過,更沒有將身份證原件交給龍之達公司辦理工商登記。似乎是應龍之達門衛要求,將身份證複印件和聯繫方式給過門衛兩次。

經朋友推薦,王欣找到了當地有名的股權律師威廉諮詢。

身份證被冒用,登記為股東,她差點兒替公司還債2300萬

意大利

律師查閱龍之達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發現:2005年和2006年,王欣分別增資800萬和1500萬成為龍之達公司的股東;申請登記材料中有王欣的舊版和新版身份證複印件,共有28處王欣的簽名。

如果王欣被法院認定是龍之達公司股東,那她需要在2300萬範圍內替公司還債。

律師告訴王欣,要想不承擔責任,關鍵一招就是另行起訴確認王欣不是龍之達公司的股東。

王欣從來沒打過官司,法院大門朝哪兒都不知道,對訴訟程序更是一無所知,但也不能躲避,她乾脆直接全權委託威廉律師代理此案。

一審法院查明:王欣的800萬和1500萬增資款是通過一個日雜用品店和金屬公司以銀行本票背書的形式繳到龍之達公司的收款賬戶。

龍之達公司在法庭上認可王欣的說法:龍之達公司為享受當地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需要吸引外地資金,更好王欣是外地人符合要求,雙方之間存在業務往來,公司留有她的身份證複印件

。增資和辦理工商登記都不是王欣辦的,她不可能參與管理,也從未有分紅。

王欣以為事實可查清楚了,自己應該會贏。

誰曾想,一審判決駁回了王欣的訴訟請求。

身份證被冒用,登記為股東,她差點兒替公司還債2300萬

理由很簡單,名義出資人與冒名出資人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知情,也決定了是否承擔責任的不同,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王欣是被冒名登記為龍之達公司股東的。

其實,法院也是慎重的,如果王欣是被借名登記為股東,屬知情,就應承擔法律責任,萬一認定為冒名,債權人的利益豈不受損?

王欣傻眼了,都這麼清楚的事兒,咋這樣判啊。

她與威廉律師協商後,立即上訴。

二審法院發現了一審已經查明但在判決書中沒有說的事實:根據王欣的工資表和養老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其平均每月工資才6000元;王欣的丈夫身患殘疾,2010年已領取殘疾人證。

最後,二審法院認為,王欣被登記為龍之達公司冒名股東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不應被認定為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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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一起看看改判的六大理由:

第一,如果王欣確實是股東或自願被借名,本人簽名無障礙,即使因客觀原因暫由他人代簽,也不會連續6年的工商登記材料中的28處簽名均由為代簽。

第二,兩次鉅額增資款的來源單位,與王欣沒有關聯關係。

第三,從王欣經濟狀況看,其只是普通員工,工資收入不高,家庭又非常困難,拿不出這麼大的投資。

第四,王欣長期在公司工作,應當知道股東的權益,而多年其從未在龍之達參與管理、享受分紅,認定其為股東缺乏邏輯聯繫。

第五,王欣與龍之達其他股東、實際控制人僅是業務關係,沒啥過深交情,龍之達享有優惠政策對她沒有利益驅動。

第六,其他股東已多次變更,而唯獨王欣一直保留股東身份,而公司從沒為她分過紅,這也印證公司利用她外地人身份登記為股東享有招商優惠的目的。

同樣事實,不同認定,王欣險勝!

實踐中有一些人被冒名但知情,或默認或事後追認,即使設立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不是本人簽名,都可能被認定為股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這難辭其咎,惹禍上身。

股權一號再次提醒大家,看好你的身份證,不要輕易借出去;在使用身份證複印件時,一定要在上面寫清楚用途,以免被冒用給自己帶來鉅額損失甚至涉嫌違法犯罪的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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