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中不动产财产处理的探讨

涉外离婚中不动产财产处理的探讨

这一期,想跟大家探讨一下涉外离婚中不动产的处理。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

以案说法:

本律师作为女方代理人在开庭前7天接受委托,参与本次庭审。

男女双方经介绍认识,男方为美籍华人,女方为中国公民。双方交往一年左右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婚后一年育有一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在美国购买房产。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分居两国,男方定居美国,女方在中国居住工作。儿子自出生始一直陪同母亲生活并由母亲及其家人照顾。分居两年半后,男方到中国境内委托律师起诉女方离婚。

离婚案件争议点一般为: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共同财产分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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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最大争议点:

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在美国购买的不动产,因该不动产不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不做处理。

在律师做足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庭审最终以调解结案:双方同意离婚,小孩抚养权归女方,境内财产无争议,女方个人财产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关于本案件的处理:

先,关于双方婚姻关系是否破裂及适用的准据法问题。

本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双方确定离婚,并由法院在调解书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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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关于美国购置的不动产是否可以处理的问题。

本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在美国购买的不动产的处理是一大难点。男方在诉讼请求中故意不提及该不动产,作为被告,如果就此提出要求处理该套房产,一是时间紧迫,不动产相关情况需要调查取证,加之远在美国,难度更大;二是就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并不会直接处理非境内不动产,即使提起也很有可能被直接驳回。在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后,本律师向女方当事人充分分析案情并结合相关法律提出意见,认为美国不动产的争议通过美国司法程序解决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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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离婚案件如何分割共同财产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离婚案件审理不动产归属适用准据法时,就要考虑适用《法律适用法》第24条还是第36条。个人认为,以意思自治作为处理民商事法律问题相对比较合适。首先考虑适用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是夫妻双方就适用法律的选择,也符合民商事立法的基础与初衷。而对于本案,作为原告的男方在起诉时故意不提境外不动产的处理请求,即反映出其不同意就境外不动产的处理适用《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的意思。因此,本案就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在美国购买的不动产的处理就应当适用《法律适用法》第36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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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在提请处理争讼涉外不动产时,应当由双方一并向法院提交涉案不动产的登记情况(房产查册记录)、购买记录(合同,支付记录)和办理情况说明以及不动产所在地在分割不动产时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外文及中文译本),再由法院裁决或处理。

结合本案,原告的诉讼方式使得被告在该涉案不动产权益的争取上受到一定限制,最终也只能选择快速结束中国境内的离婚纠纷后,再到美国就该不动产的权属争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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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小结:

虽然整起案件办理的时间只有几天,但让本律师考虑良多。案件办结以后我常常在想,如果再给我一周,在涉外不动产的问题上有没有可能争取到什么突破。然后就有了一个天真的假设,若我国法院真的按双方当事人的选择及提交的相关材料对境外涉案不动产做了分割处理,那涉案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部门是否就会按该文书所载内容为当事人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呢?但同时,就必须再走许多许多其他涉及到两国相互承认一方法院判决的司法上的、行政上的程序。所以,最好的方式,还是通过当地司法程序处理。而对于现实,对于法律,是没有假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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