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豐快遞員工出售用戶個人信息獲刑

順豐快遞員工出售用戶個人信息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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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順豐快遞員工出售用戶個人信息獲刑

個人信息收集“紅線”待明確

近日,在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的一起順豐快遞代理商和多名順豐員工洩漏公民信息的案件中,被告人杜某涉案情節特別嚴重,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為牟利倒賣用戶信息

此案件源於2016年11月,荊州市沙市區解放路派出所在對轄區企業進行的一次安全檢查。

民警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順豐荊州某網點倉管汪某頻繁登陸公司內部系統,查詢大量客戶快遞單號信息,將地址、電話號碼、姓名等用戶信息錄入表格,再發送給一個叫“小何”的人。

汪某向警方交代稱,從2015年10月起,“小何”以每條兩元的價格購買其公司的客戶信息。經法庭調查查明,汪某在一個多月內向“小何”出售4000餘條客戶信息,非法獲利8497元。

經警方調查發現,汪某所說的“小何”,就是杜某的化名,其真實身份是河北順豐公司的快遞員工。

據杜某稱,因為汪某有查詢全國快遞單號和信息的權限,故將汪某發展成“下線”專門為其提供電話號碼等核心信息。杜某將完整的成品信息通過網絡進行二次倒賣,從中牟利。

隨後,警方順藤摸瓜,斬斷了一條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販賣信息到使用信息的完整犯罪鏈。犯罪嫌疑人包括11名順豐員工、1名圓通代理、1名順豐員工家屬、5名無業人員以及1名文化公司負責人。

荊州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網絡偵查大隊民警耿海慶曾表示,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曾向杜某等人購買了數萬條精準的客戶信息,部分人員已經通過推銷偽劣保健品、銷售假冒收藏品或以回收藏品等方式進行了電信詐騙。

嚴厲打擊行業“內鬼”

例如,某東商城3名內部員工越權登錄公司數據庫系統,非法獲取某東商城客戶個人信息9313條後出售給電話詐騙犯罪分子,直到被大量客戶投訴信息被洩露、遭遇電話詐騙而案發。3名員工被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1年。

前述順豐案件被判決的11名員工,涉及順風公司安保部主管、市場部專員、倉管、快遞員等多個部門、多個職責。

據悉,快遞行業已推出隱私面單,採用“編碼+虛擬電話”的雙保險,提升客戶信息安全水平,從源頭解決用戶的隱私洩露問題。

除了快遞行業,通訊行業、金融行業、地產行業等也是內部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洩露公民個人信息的“重災區”。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郭某利用其在某信息技術服務公司工作的便利,通過QQ群交換等途徑,非法獲取樓盤業主、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股民等的姓名、電話、住址及工作單位等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85203條,並出售給他人,從中非法獲利4000元。

不過,法律對於“內鬼”行為嚴懲不貸。2017年1月,廈門市思明區法院以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以2000元罰金。2017年3月,河北省趙縣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籍某與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各處以罰金5000元。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於2017年5月聯合出臺的《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規定,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標準一半以上的,即可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合法必要正當”無明確標準

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的《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2016)》顯示,2016年,中國網民因垃圾信息、個人信息洩露、詐騙信息等遭受的經濟損失約915億元。

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收集個人信息數據過程中,極有可能濫用其技術優勢,過度收集、使用用戶信息,非法抓取、轉讓用戶信息,對用戶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的風險。

“為了防止用戶個人信息洩露,既要加強技術管理,也要加強內部制度建設,規範員工行為。從法律層面上講,則要增加違法成本。”邱寶昌指出。

目前,快遞行業於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了首部行政法規《快遞暫行條例》,該條例對用戶數據信息保護等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

《快遞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如果公司存在未按照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出售、洩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洩露的情況,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等情況的,在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等法律對個人信息保護已有相關規定。

不過,有些電子商務經營者是為實現基礎服務而收集的必要信息,有些是為實現其他目的而收集的非必要信息,相關法律雖有“合法必要正當”的要求,但並無一個明確的標準。對此,邱寶昌建議:“對於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收集什麼樣的信息,怎麼樣去收集信息,法律應當對此明確底線、劃定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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