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搶孩子,如果失手將人販子打至重傷,算正當防衛嗎?

凌毅清

遇到人販子搶孩子,怎麼辦?郭廣吉律師說說自己的看法:

一、人販子搶孩子是什麼行為?

人販子搶孩子,是嚴重危害社會的暴力犯罪行為,是違揹人倫的行為。這種行為會傷害到孩子的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會傷害到失去孩子的家庭生活的穩定;失去孩子的家庭的父母,一生都會籠罩在失去孩子的陰影中,再沒有歡樂、沒有幸福。

孩子被搶的社區,孩子被搶的村莊,無不會陰雲籠罩,家長整日提心吊膽,小孩子戰戰兢兢,正常的生活秩序都被打亂;哪裡還會有幸福和諧的生活,哪裡還會有小孩子良好的成長環境!

搶孩子的行為比人販子的行為危害更甚,豈是一語可以道盡!

二、遇到人販子搶孩子怎麼辦?

法律的要求是制止住犯罪行為,無論是誰,無論何時何地,人們都有義務制止犯罪。有能力當場制止,沒能力也要想辦法報警,這不僅僅是法律的要求,還是道德的要求。別人有事你不幫,你有事了要不要別人幫?

面對暴力犯罪,怎麼制止?你的制止行為必須要使犯罪分子停止犯罪行為或者使其喪失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這樣才行。

制止搶孩子的行為,更不能試探,因為救不下孩子,就有可能更使孩子受到傷害,或者喪失營救孩子的機會。

所以,遇到搶孩子的人,不能猶豫,只要行為人是正在實施搶孩子的行為,立即出手,正面打擊,或者出其不意的實施襲擊,只要行為人沒有放棄搶孩子的行為,將其致傷甚至致死都是正當的防衛的行為,為此,防衛人不但不會承擔法律責任,還會讓人尊敬。


郭廣吉律師

人販子搶孩子,如果失手將人販子打至重傷,算正當防衛嗎?

真到那種時候甭考慮什麼防衛正當不正當,狠狠地打,最多算個防衛過當,就算叛我防衛過當又怎樣?他們都不怕我怕什麼?善良不是用來縱容這些人的!前人教導我們朋友來了有美酒,敵人來了有獵槍,對待這種人販子就要狠狠得打,無非打得更有策略一點,我打你一個內傷儘量不要太明顯,耳光可以多扇幾個,只要儘量別打死就行!而且這種情況下絕對會輕判的,人販子實在是太可惡了,必須打!為什麼不打?


人販子依法是怎麼判的:其實在我看來量刑有點太輕了!強烈呼籲死刑!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關於正當防衛是怎麼規定的:遇到這種情況對人販子進行阻止就是防衛,強烈呼籲對於這種情況參照綁架狀況等同視之,打死活該!

自己的孩子正在被拐賣毫無疑問屬於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過程,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自己的孩子不受侵害而採取的制止行為就屬於正當防衛,按照目前的法律充其量算個防衛過當,另外拐賣有時候同綁架表現形式上來說是類似的,我怎麼知道他是拐賣,我還以為是綁架呢,對於綁架這一類的,你就是造成對方傷亡都不用負責的,我們的受害者一定需要學會反抗!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心安理得君

打傷打死難道不是‘’防衛過當‘’嗎?

依我之見:此情形打死打傷人販子是‘’正當防衛‘’行為而不需負刑事責任。

為什麼呢?

一,我們先來看一看人販子做了什麼?要達到什麼目的?這種行為如何確定在法律上的性質?通常案倒中報道的人販在實施犯罪時往往是針對小孩子不懂事給點糖果、玩具將其騙離監護人,或者乘監護人不備將小孩子偷盜走,然後尋找買家出售,也就是基本上採取‘’騙‘’或者秘密的‘’偷‘’的方法將小孩控制在手上。而本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因實施上述‘’騙‘’或‘’偷‘’行為被監護人或他人發現後,為將小孩成功轉移並非法挾持而對監護人等阻止搶回的行為當場實施‘’暴力‘’的行為,目的是什麼呢?搶走小孩後可以將小孩作為‘’人質‘’而要挾監護人出巨資將小孩‘’贖回‘’。這種實施暴力搶劫小孩,以此扣作人質的行為就是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的:為達到政治目的綁架他人或以此為人質勒索其近親屬財物的行為是‘’綁架罪‘’。(另一種情況:事先與買主談好價格,再實施暴力搶劫小孩或婦女的行為,因我國法律不承認‘’人‘’是財物,法理上不宜認定為搶劫罪)。

二,對於人販子當場實施暴力搶劫小孩的行為理應認定為‘’綁架罪‘’。對於這種嚴重威脅人的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是否可以致不法侵害人(人販子)以正當防衛呢?答案是肯定的。《刑事》第二十條二款規定:‘’對正在行兇的殺人丶搶劫丶強姦丶綁架等嚴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實施防衛,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是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此項法律規定賦於了普通公民對於這種緊急的正在進行的危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無限制防衛權,這就是刑法規定中所說的‘’無限防衛權‘’理論。

三,該‘’無限防衛權‘’理論在適用具體犯罪時有如下特別要求(條件):A,嚴重暴力性,B,危及被害人生命健康,C,適用罪名的嚴格性,d,‘’正在行兇‘’防衛的適時性。也就是說非暴力丶不屬適用罪名、假想防衛丶防衛不適時均不能適用‘’無限防衛權‘’,以防止該防衛權濫用以平衡公民的自我保護權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綜上分析:針對人販子正在暴力搶劫小孩子的行為搶回小孩過程中打死打傷人販子的行為系‘’正當防衛‘’行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唐先明75443043

在回答問題之前,首先我們要明確一點,就是關於我國《刑法》當中正當防衛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當中的解釋是: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大家千萬要明確什麼是正當防衛?我國刑法明確指出以下幾種不再正當防衛範疇之內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而人販子在搶孩子過程中,到底屬於什麼犯罪行為?

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對於此種犯罪行為並不在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這一說,

我國刑法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第1款第5項、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第2款和第3 款等明確指出屬於嚴重暴力犯罪行為。

所遇無論是過往群眾,還是當事人的父母家庭成員等,一旦這種犯罪行為被發現,第一處置方案就是打他,因為你們無法確定違法犯罪份子身上是否藏有危險武器,所以必須在警方到達之前盡最大程度控制犯罪份子。

所以“關於人販子搶孩子,如果失手將人販子打至重傷,算正當防衛嗎”?這個提問設定是不存在的,因為在就沒有正當防衛。

最後我的個人觀點,我願意承擔並負責任我所說的話,那就是別抓住人販子,就直接打死人販子,這裡不接受投降,一個都別留下來,無論何時我都保持這個觀點。


富翁人生

應該算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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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拳小師妹

從法律來講很抱歉確實不算,如果你對人販子致傷或者致死估計都會判刑的。但是從我們老百姓的情理上,把那些喪盡天良的人販子殺了都不會解恨。但是現行法律就是如此沒辦法。

以後大家遇到人販子拐賣小孩,如果幾個人人少合力制服就交給警察,前提是孩子平安無事,畢竟為了那些人渣敗類中的戰鬥機不值得打死打殘他們讓我們這些有起碼道德底線與良知的人去賠償坐牢。如果人多群情激奮那就往死裡打,怎麼打的嚴重怎麼打畢竟有句話叫做法不責眾。

也希望出臺一個見義勇為基金,對於那些因為見義勇為的事情不小心把壞人打的嚴重法律上需要賠償了讓見義勇為的英雄去自掏腰包,而是由全社會幫見義勇為的英雄出錢,並且對於那些犯罪的人被打住院了只需要醫藥費,其他精神損失費等一概不管。

如果我的這篇文章有正在做人販子的人渣看到,奉勸一句再別如此傷天害理,父母沒有了孩子真的一切都沒有了,你用拐賣小孩這種手段獲取的金錢難道花的時候可以心安理得嗎?難道死了以後不怕下去地獄,不怕因果報應讓你來個老年喪子嗎?

喪盡天良的人販子我詛咒你。

我本來是個無憂無慮上幼兒園的孩子,家裡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爸爸媽媽都寵愛我。我每天在他們的疼愛中真的很幸福,晚上睡覺媽媽給我唱搖籃曲,爸爸還給我洗尿布呢!突然有一天我在院子裡玩耍被一個阿姨說帶我去一個好地方,給我買玩具還要帶我吃冰激凌,我高興的去了!可是後來我睡著了,醒來後我的胳膊我的腿沒有了,每天去我不知道一個人多的地方拿上一個碗要和其他大人要錢,如果要的錢少晚上回去我不但要餓肚子可能還會挨一頓毒打,嗚嗚嗚嗚……嗚嗚嗚嗚爸爸……媽媽……爺爺……奶奶……姥姥……姥爺你們在哪裡為什麼不要我了

人販子再次我詛咒你享受人間最痛苦的痛苦……


小玖說事

失手打成重傷不存在的;打死都算正當防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當然題主問這話可能是糾結於防衛過當的問題,但其實過於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規定中有一個無限正當防衛的概念——所謂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人販子搶孩子顯然是一種會對孩子造成人身傷害的暴力犯罪,對這種正在進行的嚴重暴力犯罪是沒有防衛過當一說的。

從孩子父母的角度而言:制止孩子受到侵犯是發自天性的,要求他們在這時注意下手輕重未免強人所難。另一方面如果孩子父母不出手製止侵害(儘管這樣的父母是少之又少的奇葩),那麼孩子父母本身就觸犯了刑律——因為父母和孩子之間的關係既是源自於天性,也是一種明確的法律義務。上文對正當防衛的法律定義不是對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和孩子父母特定的,而是適用於任何一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也就是說任何一個人為制止正在搶奪孩子的人販子而將打傷打死都屬於正當防衛範疇。但對非警務人員和孩子父母之外的人而言:這只是一種道德要求,而並不是法定義務,也就是說當普通人面對正在搶奪孩子的人販子而無動於衷時我們只能從道德上譴責他沒正義感,但他並不負有為別人解救孩子的法定義務,但如果是孩子父母面對這種情況就有制止人販子的不法侵害行為的法定義務。


鴻鵠高飛一舉萬里

聽到“人販子”這三字,我就咬牙切齒,恨不得把他們千刀萬剮,他們簡直就不是人,是社會的毒瘤,社會的敗類。

我國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綁架、強姦、搶劫、殺人,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行為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不用負刑事責任。如果嫌疑人沒有能力在犯罪了,仍然將其打死或者致殘就屬於故意犯罪了,但可以從輕處罰。


未成年兒童心裡還不成熟,社會經驗不足,家長的疏忽大意,很容易給人販子可乘之機,他們是見縫插針,招數也是層出不窮,所以我們要時刻保護著孩子,同時也要教導孩子,讓孩子牢記家庭住址,父母的名字和電話。

我國每年有七萬多兒童丟失,找回來的還不到百分之五,人販子畢竟還是少數的,希望我們遇到了人販子,大家都能站出來,一起對抗他們。

圖片來自網絡


菲薄的A青春

首先要明白人販子會成立什麼犯罪。因人販子是以販賣人口為目的,一般來說應該是成立拐賣婦女、兒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而拐賣婦女、兒童罪是嚴重的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應當屬於特殊防衛中指出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當然任何事情都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都存在其特殊的時間、空間、危險的因素。如果全程是沒有任何暴力行為,只有欺騙行為,而且在被發現以後也不採用暴力手段阻攔被拐婦女、兒童回家或尋求幫助的,那你就不能用暴力手段回擊,只能尋求公權刀的幫助。因為,正當防衛在客觀要件上也是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的,只是在你的主觀目的是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才被動行使的權力,此時它才能成立客觀犯罪阻卻事由。成立正當防衛,要求防衛要適時(當場、當時)防衛手段要適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是不承認事前(假想防衛)、事後防衛(犯罪人已經喪失了犯罪的能力後)。明顯超出了必要的防衛限度的行為,就會構成防衛過當,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保府言客

這個我們就首先要了解什麼叫做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而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一定限度的損害,屬於正當防衛不付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施施暴力違法行為如搶劫、殺人等暴力犯罪行為制止而造成犯罪者死亡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算過失殺人。

但是注意正當防衛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才算正當防衛。

第一:必須是針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制止

第二:必須是違法犯罪行為正在進行時,這個非常重要它直接關係到你是不是正當防衛,如果對方已經停止違法犯罪行為或已喪失違法犯罪行為能力,你對對方還在進行傷害就不屬於正當防衛。

第三: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通過以上我們可以瞭解到,如果人販子正在進行搶孩子這個犯罪活動你失手將對方傷了屬於正當防衛,如果對方已經放棄搶孩子的違法犯罪行為,你將對方打傷就不屬於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關鍵就是對方犯罪正在進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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