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2017年8月1日張掖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5月29日張掖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和《甘肅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在公佈當選結果之後組織實施。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批准任命後的一個月內組織實施。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個別副市長,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公佈表決結果、頒發任命書之後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公佈表決結果、頒發任命書之後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在任命後一個月內分別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應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在任命後一個月內組織實施。

第七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八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形式進行。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在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報出本人姓名。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宣誓人宣誓時應著正裝。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宣誓人員應著制服。

第九條 宣誓儀式開始時,宣誓、監誓人員全體起立,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宣誓人所在單位(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宣誓儀式,監督宣誓人宣誓。

本辦法由張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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