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乱用词……2016年虚假广告典型案例发布

温州市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2年12月3日,温州市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在中梁国宾一号(南滨锦园)开盘时,通过楼书、户型广告、沙盘(模型)、LED3D视频宣传“中梁国宾一号之太太的洋房即60席天境泳池洋房”(即跃层洋房,配备2.8米宽,8.5米长的标准游泳池)、“户户配备私家泳池,享受仅属家人的畅游水域空间”、“没有泳池的洋房,是不道德的!”等内容,但房屋设计规划图上并没有显示泳池。在2015年4月该房产交付时,泳池跃层洋房也没有配备如广告上所宣传的“标准游泳池”,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据举报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调查,查明温州市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共印刷户型广告6000份,印刷费用为23100元,沙盘(模型)的费用为39502元,LED3D视频的费用为18000元,上述三项广告费用合计80602元;温州市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印刷楼书广告500份,印刷费用共计53000元。

当事人通过楼书、户型广告、沙盘(模型)、LED3D视频发布房地产广告,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温州市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处以责令停止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9000元;对温州市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处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42000元。

温州壹元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并处罚款9000元。

温州市吧吧香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5年11月份在天猫网站上(网址为https://babaxiang.tmall.com)发布“酱味鸭掌”的食品广告。其商品详情页面中标注产品“含有丰富的胶原蛋白、低糖低脂肪、可为绝佳的减肥食品、饱满的皮肉散发出香烈浓郁的诱惑,令人垂延欲滴……”等广告用语,而其酱味鸭掌产品的营业成分表中标注的脂肪含量为11.3克每100克。《食品营养声称和营业成分功能声称准则》中规定的低脂肪标准为每100克小于或等于3克,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产品为减肥食品的相关依据;网页制作费用1500元。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夸大产品的性能等,欺骗、误导了相关消费者,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网络广告,罚款5000元。

温州雅林农业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100000元。

张勇发布虚假印刷品广告案

当事人2016年4月委托台州温岭一广告店印刷了有“找兼职招代理”、“没有资金门槛,0风险,无需囤货,无需找货源”、“吴小姐:生于1995年,原为工厂普工,看好互联网+有享云商的前景,通过几个月的努力,现已脱离上班一族”等11个兼职成功案例宣传内容的广告宣传单;5月初开始在温州市瓯海瞿溪分发该款广告宣传单,至2016年5月19日查获止,已发放广告宣传单8000张,库存32000张,计广告费用3200元。经查证,当事人发放的广告中宣称的11例宣传案例的受益人均属虚构,无法提供有效的真实性证明;且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在于招募兼职人员来推销其经营的食品店里从某网站上购入的商品。

当事人虚构广告宣传案例的受益人等,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发布含有“0风险”等内容的广告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12000元。

温州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布虚假电子显示屏广告案

当事人在2015年11月26日,为突显公司商界关系,以利今后业务招揽,在没有事实依据情况下,自行编撰了含有“热烈庆祝温州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业大吉,本公司属温州十大装修设计公司康居装饰公司分公司,是上海福精特装饰材料,上海邦腾电工,香港兴联装饰公司,上海派为工贸,广东复米尔照明,上海欧宝门业温州地区总代理...”等内容的广告语,在其公司门口的LED电子显示屏上播放,广告费用3351.6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11000元。

李超情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案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75000元。

乐清日报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迷信内容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刊登的《新湖?乐清别墅大宅之境天地人和》一文,系向社会公众介绍乐清新湖置业有限公司的具体楼盘,让社会公众了解新湖?乐清别墅的品质,具有明显“营销”特征,与新闻报道相区别,而且乐清新湖置业有限公司与当事人是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此文也由乐清新湖置业有限公司策划发布,属于商品经营者通过一定媒介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的商业广告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当事人刊发的《新湖?乐清别墅大宅之境天地人和》一文及其他楼市资讯信息,没有标明“广告”,以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发布含有“风水”迷信内容广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50000元。

瑞安市美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贬低他人商品的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5年6月在其公司的淘宝天猫旗舰店(名称:“jrbl旗舰店”,网址:https://jrbl.tmall.com/shop/view_shop.htm?user_number_id=2262603640&ali_trackid=2%3Amm_18051910_8452217_28456938%3A1460602394_2k3_613907284&upsid=c3cdf959c1e8a0436bb7b7929618ac1c&clk1=c3cdf959c1e8a0436bb7b7929618ac1c)中一款名为“JRBL商务旅行箱铝框拉杆箱行李箱万向轮男女登机箱硬箱20/24/29寸”的商品详情中发布了包含“…JRBL与同类产品对比:材料PK JRBL:材料采用ABS+德国拜耳PC材质搭配,外形对比时尚外形设计线条,时尚商务的配色其他品牌:用回收的ABS,混合各种塑料之城的箱子,死板的平面设计易刮花;密码锁PK JRBL:TSA双排海关锁 快速通关使自己的出行多了一个安全保障,做工精细 其他品牌:普通拉杆箱的密码锁因检查而被强行破坏箱包,且做工粗糙,防盗功能弱 拉杆PK:JRBL:加厚航空镀合金材质,采用稳固梯形设计,拉伸自由 其他品牌:普通拉杆薄小易折,稍微碰撞一下就会影响使用;滚轮PK JRBL:360度静音万向轮,耐磨耐摔,汽车专用橡胶材料制作而成 其他品牌:普通拉杆箱的轮子为单向轮,用废弃塑料再生而成,不耐磨不耐摔…”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的广告,至案发止,该款商品的销售额计11288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30000元。

温州财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虚假互联网理财广告案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及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0元。

苍南县佳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信息表示不清楚不明白的互联网广告案

2015年8月5日,当事人在其天猫上(网址:www.tmall.com)经营的佳豪户外专营店内的一款“法莱”武藏鱼线宣传配图中,自行制作发布了含有“史上最低价”措词的广告语,以提升消费者的关注度;2015年10月15日被查获,并及时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余海坚发布使用医疗用语、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消毒用品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8日委托制作了“扈氏鼻炎膏”的宣传单,放在其开设的消毒用品店内发放,该宣传单含有“扈氏鼻炎膏、百年立正堂、文成分公司地址:建设路147号(文成实验小学对面)、…、扈氏疗法特点及功效、…、三、修复受损的鼻粘膜,将受损的鼻粘膜修复到正常人的状态,发挥正常过滤、调温、湿润的重要作用…”、“扈氏鼻炎药膏使用注意事项目,…,2、使用3-5天,出现打喷嚏的现象,这是清肺毒、理肺气的过程,属良好反应,…,4、孕妇禁用,严重高血压、心脏病患者禁用,…”等内容;经查,“扈氏鼻炎膏”是一种消毒剂,至查获时止,已经发放宣传单789张,宣传单制作费用1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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